受贿、借妻弟账户购房洗钱!王飞,被判八年半!

2023-05-17 富美财经 浏览量:

又有银行干部因受贿、洗钱被判刑!  近期,上海高院公布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商户发展部原副总经理王飞因犯受贿罪、洗钱罪,被判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155万元。  据悉,王飞于2023年9月主动投案,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农业银行纪检监察组与上海市监委协商,接受上海市浦东新区监委调查,距今已有大半年时间。  除王飞外,行贿方也因犯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另有多人“另案处理”。  来看详情——  收受单家公司  贿金达1730万  首先来看王飞受贿案的情况:  经查,2015年2月至2023年8月,王飞先后担任农业银行信用卡中心收单管理部副总经理(副处长)、收单管理部专家、信用卡中心商户发展部副总经理(副处长)等职务。  期间,王飞接受业务单位深圳财宝公司时任总经理刘某的请托,利用其负责外卡收单作业和外卡业务管理工作等职务便利,为该司在与农业银行开展的国际卡网上支付合作业务中,给予业务引荐、日常管理、消费交易争议处理等帮助。  为谋求财宝公司在农业银行相关合作业务上的竞争优势,刘某安排其表弟代表财宝公司陆续以现金形式,给予王飞钱款共计1730万元。  刘某称,他于2014年10月左右认识王飞,王飞主管农业银行外卡商户接入。当时刘某任财宝公司总经理,财宝公司与农业银行开展外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合作业务。  由于担心在合作良好的情况下被终止合作,故刘某每个月都会给王飞10万元,后来提高到每月20万元。刘某通过公司账户转款的方式给他的表弟,并安排他提现后交给王飞。  根据王飞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共中国农业银行委员会(组织部)《关于王飞等同志任职公示的通知》、《信用卡中心党委会纪要》、农业银行信用卡中心关于王飞主要工作职责说明等材料可认定,王飞的身份系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其上述行为构成受贿罪而不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坑亲戚”没商量  借用妻弟账户转移受贿款  除了受贿罪,王飞还涉及洗钱罪。  经查,2023年1月,王飞为掩饰、隐瞒其收受贿赂的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通过使用其妻弟高某3银行账户存现后转账的形式转移受贿款共计100万元,后用于购买个人房产。  高某证实称,2021年底,他姐姐打电话给他让他去一趟北京。高某到了北京姐姐的家里后,姐夫王飞说单位发了一笔100万元的现金奖金,想借用他的银行账户存一下这笔钱,等需要用的时候再让他把钱转回。  在高某3答应后,王飞从房间里拖出一个粉紫色的旅行箱,高某没有清点就拖走了,存钱的时候总计是100万元。2023年过年前,姐姐打电话给他,让他把钱转给王飞,并给了一个王飞的银行账户,高某分54.5万元和45.5万元两笔转过去。  实际上,出借账户帮助他人洗钱,同样可能构成洗钱罪。在该份裁判文书中,王飞的妻弟高某被列为“另处”,即另案处理。另外,该案中被“另处”的还有财宝公司和时任总经理刘某。  2023年9月,王飞主动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农业银行纪检监察组投案,同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农业银行纪检监察组将王飞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监察委员会,王飞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因涉嫌受贿罪,王飞由上海市浦东新区监察委员会留置。之后,上海市浦东新区监察委员会从王飞住处依法扣押了80万元现金,又依法查封了王飞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房产。2023年12月,王飞被逮捕,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案发后,王飞在家属帮助下退缴赃款2万元;审理阶段,王飞在家属帮助下又退缴赃款8万元。  自愿认罪认罚  一审被判八年半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王飞表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另外,王飞的辩护人提出,王飞在本案中的主要作用是稳定银行与财宝公司的合作关系,没有索贿行为,主观恶性不大,且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主动交代违法所得去向,积极配合退赃,愿意预缴罚金,恳请法庭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王飞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王飞还为掩饰、隐瞒其收受贿赂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通过使用他人银行账户存现后再转账的方式转移资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  考虑到王飞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等行为,结合退赃退缴情况,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王飞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50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万元。  此外,法院判决称,被告人关欣作为财宝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受他人指使,为财宝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法院判处关欣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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