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延边新合作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所持股份被司法划转的公告

2023-05-24 富美财经 浏览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延边新合作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边新合作”)持有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销大集”或“公司”)39,350,778股股份已被司法划转至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信托”)。

2、延边新合作尚未履行完毕2018、2019年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应补偿股份29,757,298股,公司将继续向延边新合作追偿其业绩承诺补偿责任。2020年的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尚在诉讼中,该案将于近日开庭审理。

3、本次司法划转的股份限售期(自本次股票上市之日2016年9月27日起60个月内)已到期,因延边新合作尚存在未履行的业绩承诺补偿义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3.3.4条的相关规定尚不符合解除限售的条件,为维护公司其他股东权益,公司在其未履行完毕其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前尚无法办理该等股份解除限售。

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收到延边新合作发来的《告知函》,成都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3月17日10时至2023年3月18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第二次公开拍卖延边新合作持有公司39,350,778股限售流通股结果为流拍,延边新合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39,350,778股已被司法划转至中铁信托,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司法执行情况概述

延边新合作以其持有的供销大集39,350,778股为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借款提供质押担保,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时间偿还本金及利息,成都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依照质押权人中铁信托申请于2020年5月20日冻结延边新合作持有的供销大集39,350,778股,详见公司2020年5月23日《关于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5)。相关案件已进入法院执行阶段,详见公司2023年4月12日、2023年7月2日、2023年7月30日、2023年8月20日、2023年2月25日、2023年3月4日《关于公司股东所持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关于公司股东所持股份将被第二次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关于公司股东所持股份将被第三次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关于公司股东所持股份将被司法变卖的提示性公告》《关于公司股东所持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关于公司股东所持股份将被第二次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35、2023-070、2023-073、2023-079、2023-011、2023-014)。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3月17日10时至2023年3月18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第二次公开拍卖延边新合作持有公司39,350,778股限售流通股结果为流拍,中铁信托同意以物抵债,延边新合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39,350,778股已被司法划转至中铁信托,并解除该股份的冻结、质押。

经公司查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统,上述39,350,778股股票已于2023年5月18日被司法划转至中铁信托。

二、本次司法划转前后新合作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中铁信托持股情况

本次司法划转前后,新合作商贸连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合作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延边新合作、中铁信托持股情况如下:

注:新合作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对应《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二十四家子公司重整计划》公积金转增的127,334.30万股已提存至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待相关程序确定2020年业绩补偿方案后处置。

三、其他情况说明及风险提示

1、公司2016年重组时与22家盈利补偿方签订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详见2016年2月2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延边新合作是盈利补偿方之一,尚需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延边新合作尚未履行完毕2018、2019年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应补偿股份29,757,298股,公司将继续向延边新合作追偿其业绩承诺补偿责任。

公司将继续向新合作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追偿2018、2019年的尚未履行完毕的业绩承诺补偿责任。新合作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对应《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二十四家子公司重整计划》公积金转增的127,334.30万股已提存至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待相关程序确定2020年业绩补偿方案后处置。2023年9月13日,公司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一中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材料,新合作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就2020年度盈利补偿责任对公司、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提起诉讼,诉请判决免除新合作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2016年重大资产重组标的2020年度业绩实现情况及2020年度业绩补偿方案的公告》确认的2020年度盈利补偿责任,不能免除部分由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承担。截至目前,原被告双方已在海南一中院的组织下进行了证据交换,该案将于近日开庭审理。详见2023年9月14日、2023年1月10日、2023年3月18日、2023年4月29日《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重大诉讼的公告》《关于累计诉讼、仲裁及相关进展情况的公告》《关于受领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业绩承诺补偿债权进展的公告》《关于受领完毕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业绩承诺补偿债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5、2023-005、2023-015、2023-028)。

2、本次司法划转股份限售期(自本次股票上市之日2016年9月27日起60个月内)已到期,因延边新合作尚存在未履行的业绩承诺补偿义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3.3.4条的相关规定尚不符合解除限售的条件,为维护公司其他股东权益,公司在其未履行完毕其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前尚无法办理该等股份解除限售。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司法强制执行、非交易过户的相关规定,股份受让人仍需遵守上述规定。

3、本次司法划转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四、备查文件

1、延边新合作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告知函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特此公告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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