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因利润分配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2023-05-25 富美财经 浏览量:

股票代码:600438股票简称:通威股份公告编号:2023-052

债券代码:110085债券简称:通22转债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因利润分配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调整前转股价格:38.36元/股

●调整后转股价格:35.50元/股

●通22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3年5月31日

一、本次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028号文核准,通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2,000万张,发行总额1,200,000万元,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已于2023年3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债券简称:通22转债,债券代码:110085)。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为39.27元/股,2023年5月30日因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配事项,上述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转股价调整,最新转股价格为38.36元/股。

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召开了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3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如下: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8.58元(含税),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4,501,946,097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2,866,561,945.23元(含税),如果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截至2023年5月22日,公司总股本为4,501,965,227股,以此计算公司将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8.58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12,866,616,618.766元(利润分配总额差异系每股现金红利的尾数四舍五入调整所致)。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披露了《2023年年度权益分配实施公告》,确定红利发放日(除息日)为2023年5月31日。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将触发《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关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公司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由此导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调整符合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本次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公式与调整结果

根据公司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规定,因公司2023年度派送现金红利,公司可转债转股价格需相应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公式如下:

P1=P0-D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38.36元/股),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2.858元/股),P1为调整后转股价。

根据上述规则,调整后的公司可转债转股价格由38.36元/股变更为35.50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3年5月31日生效。

“通22转债”于2023年5月23日停止转股,2023年5月31日起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600438证券简称:通威股份公告编号:2023-051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2.858元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3年5月16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501,965,227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2.85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2,866,616,618.766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通威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858元;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572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股东: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572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2.858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通威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28-86168555

联系邮箱:zqb@tongwei.com

特此公告。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5月24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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