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2023年付息的公告
2023-05-26 富美财经 浏览量:次
特别提示:
1、“中辰转债”将于2023年5月31日按面值支付第一年利息,每10张“中辰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3.00元(含税)。
2、债权登记日:2023年5月30日(星期二)。
3、除息日:2023年5月31日(星期三)。
4、付息日:2023年5月31日(星期三)。
5、本次付息期间及票面利率:计息期间为2023年5月31日至2023年5月30日,票面利率为0.30%。
6、本次付息对象: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23年5月30日,截至2023年5月3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中辰转债”持有人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在2023年5月30日前(含当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7、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23年5月31日。
8、下一年度的票面利率:0.50%。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678号”同意注册,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570.537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57,053.70万元。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3年6月21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代码为“123147”,债券简称“中辰转债”。
根据《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等有关条款规定,公司将于2023年5月31日支付“中辰转债”2023年5月31日至2023年5月30日期间的利息,现将本次付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辰转债”基本情况
(一)本次可转债简称:中辰转债;
(二)本次可转债代码:123147;
(三)本次可转债发行量:57,053.70万元(5,705,370张);
(四)本次可转债上市量:57,053.70万元(5,705,370张);
(五)本次可转债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六)本次可转债上市时间:2023年6月21日;
(七)本次发行可转债存续的起止期限:2023年5月31日至2028年5月30日;
(八)本次发行可转债转股的起止日期:2023年12月7日至2028年5月30日;
(九)本次可转债票面利率为:第一年0.30%、第二年0.50%、第三年0.80%、第四年1.50%、第五年2.00%、第六年2.50%;
(十)本次可转债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已转换或已申请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享受当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十一)本次可转债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三)本次可转债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提供担保;
(十四)本次可转债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根据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相关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报告,本次可转债主体信用评级及债券信用评级均为“AA-”级,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本期为“中辰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3年5月31日至2023年5月30日,当期票面利率为0.30%,本次付息每10张“中辰转债”(单张面值100元,10张面值1,000元)债券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00元(含税)。
(一)对于持有“中辰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2.40元;
(二)对于持有“中辰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3.00元;
(三)对于持有“中辰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每10张派发利息3.00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一)债权登记日:2023年5月30日(星期二)
(二)除息日:2023年5月31日(星期三)
(三)付息日:2023年5月31日(星期三)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3年5月30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中辰转债”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中辰转债”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二)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方式
投资者如需了解“中辰转债”的其他相关内容,请查阅2023年5月27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投资者也可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对本次付息事宜进行咨询:
咨询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
咨询地址:江苏省宜兴市环科园氿南路8号
咨询电话:0510-80713366
咨询邮箱:zcdl@sinostar-cable.com
特此公告。
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5月24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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