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注销

2023-05-29 富美财经 浏览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已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鉴于2023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1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或退休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同意注销已授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79.00万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2023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0)。

公司已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提交注销上述股票期权的申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经中登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已办理完成上述79.00万份股票期权的注销业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年8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于2023年8月23日至2023年9月1日通过巨潮资讯网和公司OA系统进行公示,并于2023年9月9日披露了《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2023年9月14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办理授予权益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披露了《联创电子关于2023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23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4、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公司完成了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于2023年11月10日披露了《关于2023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关于2023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5、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3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3年3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暨不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6、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相关情况发表了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述议案已经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原因、数量

1、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鉴于公司1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拟对其已授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63.00万份进行注销;

2、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的,其已获授的权益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而离职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鉴于公司1名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拟对其已授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16.00万份进行注销;

综上所述,本次共注销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79.00万份,占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3.41%。

本次股票期权注销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本次注销的股票期权尚未行权,注销后不会对公司总股本造成影响,股本结构不会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且不影响本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特此公告。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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