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完成证券非交易过户暨公司董事高管持股方式发生变动的公告

2023-05-29 富美财经 浏览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25日收到公司股东之一宁波裕芝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裕芝”)完成证券非交易过户的告知函,本次非交易过户前,宁波裕芝持有公司股份30,731,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6199%,位列公司持股数量第8大股东。截至本公告日,宁波裕芝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已全部通过非交易过户的方式登记至各合伙人名下,并于2023年5月25日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非交易过户的基本情况

注:上表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加数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情况

本次非交易过户完成后,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包建永先生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已部分变为直接持有,具体情况如下:

三、其他相关说明

(一)公司股东宁波裕芝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作出如下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二)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建永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作出如下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2)在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后的价格,下同)均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上述第一项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3)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4)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5)本人的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三)本次证券非交易过户事宜,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遵守各自做出的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2、《宁波裕芝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完成证券非交易过户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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