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互换(收益互换业务举例)

2023-06-07 富美财经 浏览量:

券商收益互换业务迎进一步规范。
12月3日,中国证券业协会表示,根据证监会工作部署,正式制定发布《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从七方面对券商收益互换业务进行了再规范。
解读如下:
一是严格交易商管理。明确证券公司开展收益互换业务应当具备场外期权交易商资质,并使用专用对冲账户开展对冲交易。

重点解读:要求参与券商必须具备场外期权交易资质。
二是提高投资者适当性要求。明确交易对手方应当具有资产配置、风险管理的真实需求,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标准。产品参与收益互换的,应当为合规设立的非结构化产品,穿透后的委托人中,单一投资者在产品中权益超过20%的,应当符合专业投资者标准。

重点解读:收益互换对手方(融券方)是专业投资者,有真实的资产对冲需求。譬如:可以开展期权投资的机构,需要配备相应份额外资股票。
三是加强挂钩标的管理。明确挂钩标的应当具备公允的市场定价、良好的流动性,不得挂钩私募基金及资管计划等私募产品、场外衍生品;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挂钩标的白名单制度和穿透核查机制。

解读重点:私募和资管计划等产品不得参与收益互换。可以理解为私募不得借道券商投资境外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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