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2023-06-09 富美财经 浏览量:

证券代码:605298证券简称:必得科技公告编号:2023-026

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股票于2023年6月5日、6月6日、6月7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股票异常波动情形。

●经营业绩风险:公司2023年年度营业收入22,954.30万元,同比下降23.6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705.68万元,同比下降44.3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4,048.52万元,同比下降51.87%。

●经公司自查并书面询证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股票于2023年6月5日、6月6日、6月7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一)生产经营情况

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一切正常,市场环境、行业政策没有发生重大调整、生产成本和销售等情况没有出现大幅波动、内部生产经营秩序正常。公司已于2023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2023年年度营业收入22,954.30万元,同比下降23.6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705.68万元,同比下降44.3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4,048.52万元,同比下降51.87%。

公司2023年一季度营业收入5,267.12万元,同比增加27.4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3.36万元,同比下降89.0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62.26万元,同比下降89.27%。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二)重大事项情况

经公司自查,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核实,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资产注入、股份回购、股权激励、破产重整、重大业务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重大事项。

(三)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热点概念情况

经公司核实,公司未发现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亦未涉及市场热点概念。除公司已披露信息外,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四)其他股价敏感信息

经核实,公司未发现其他有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其他重要股东在公司本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相关风险提示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董事会声明及相关方承诺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特此公告。

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6月8日

证券代码:605298证券简称:必得科技公告编号:2023-027

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3年5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遵循《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针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查询,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3年11月23日至2023年5月22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5月30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在本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有2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其余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经核查,上述2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时并未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方案的制定,且未获知本次激励计划方案的具体内容,其是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独立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牟利的主观故意,相关股票买卖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其在自查期间内未向任何人员泄漏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信息或基于此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三、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在本激励计划的策划、讨论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公司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未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未发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所有核查对象的行为均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均不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特此公告。

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8日

证券代码:605298证券简称:必得科技公告编号:2023-028

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6月7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江阴市月城镇月翔路27号五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其中3名独立董事),出席8人,逐一说明未出席董事及其理由;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逐一说明未出席监事及其理由;

3、董事会秘书汤双喜先生出席了会议;公司副总经理丁胜、何明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公司关联股东汤双喜先生已回避表决。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公司关联股东汤双喜先生已回避表决。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公司关联股东汤双喜先生已回避表决。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2、3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超过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长平、李梦舒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6月8日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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