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天23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2023-06-20 富美财经 浏览量:

证券代码:688599证券简称:天合光能公告编号:2023-072

转债代码:118031转债简称:天23转债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天23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调整前转股价格:69.69元/股

●调整后转股价格:69.21元/股

●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3年6月27日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1、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3年5月31日完成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第二次归属登记手续,公司股本由2,173,242,227股变更为2,173,425,666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第二次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4)。

2、公司2023年5月15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根据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在利润分配方案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金额。因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第二次归属的股份已办理完成登记手续,新增股份183,439股,公司总股本由2,173,242,227股增加至2,173,425,666股。公司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确定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47796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方案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6月26日,除自行发放对象以外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7796元(含税)。

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及公司于2023年2月9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天合转债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

二、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

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的相关规定,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其他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三、转股价格的调整计算过程

鉴于公司已完成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第二次归属登记手续,公司以9.85元/股的价格授予5名激励对象共183,439股份,股份来源为定向增发,本次股权激励授予登记使公司总股本由2,173,242,227股变更为2,173,425,666股。

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69.69元/股,k为增发新股率0.0084%(183,439/2,173,242,227股),A为增发新股价9.85元/股,P1为调整后转股价。

P1=(69.69+9.85*0.0084%)/(1+0.0084%)=69.68495元/股

鉴于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股权登记日确定为2023年6月26日,除自行发放对象以外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7796元(含税)。

转股价格调整公式:派送现金股利:P1=P0-D;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69.68495元/股,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0.47796元,P1为调整后转股价。

P1=69.68495-0.47796=69.21元/股(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两位小数)

综上,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格调整为69.21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于转股日2023年6月27日开始生效。

四、其他

投资者如需了解天23转债的详细情况,请查阅公司于2023年2月9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9-81588826

联系邮箱:IR@trinasolar.com

特此公告。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7日

证券代码:688599证券简称:天合光能公告编号:2023-073

转债代码:118031转债简称:天23转债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拟回购部分公司已发行的A股股份,主要内容如下:

1、拟回购股份的用途: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并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予以转让;若公司未能将本次回购的股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转让完毕,则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转让股份将被注销;

2、回购规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含);

3、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65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4、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5、回购资金来源: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或自筹资金。

●截至目前,公司尚未实施回购,公司承诺在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前都不实施回购。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2023年5月27日,公司披露了《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3-059),该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兴银成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兴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回复预计未来6个月将按原披露的减持计划实施减持。

2023年12月29日,公司披露了《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3-138),该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截止目前,公司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高纪庆先生回复暂无关于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除此之外,截至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均回复其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暂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相关人员未来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风险提示

1、若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则会导致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2、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启动未转让部分股份注销程序的风险;

4、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则会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2023年5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会议,以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项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根据《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三、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董事会审议时间、程序等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建立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转让;若公司未能将本次回购的股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转让完毕,则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转让股份将被注销。

(二)拟回购股份的方式及种类: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无限售条件的A股流通股。

(三)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上限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下限最低限额,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4、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前10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2)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4)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在回购完成后三年内予以转让。

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含)。

回购股份数量: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及回购价格上限进行测算,本次回购数量约为4,615,385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21%;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及回购价格上限进行测算,本次回购数量约为9,230,769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42%。本次回购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五)本次回购的价格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65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六)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3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含),资金来源为自有或自筹资金。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情况

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30,000万元(含)和上限人民币6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65元/股进行测算,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全部予以锁定,预计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如下:

注:1.以上数据及指标如有尾差,为四舍五入所致。

2.上表本次回购前股份数为截至到2023年5月29日数据,预计变动后情况未考虑转融通以及回购期限内限售股解禁等情况。

(八)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1、本次回购资金将在回购期限内择机支付,具有一定弹性。截至2023年3月31日(未经审计),公司流动资产75,443,673,148.66元,总资产107,856,946,804.78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28,633,594,672.94元,按照本次回购资金上限60,000万元测算,分别占上述财务数据的0.80%、0.56%、2.10%。根据公司经营和未来发展规划,公司认为以人民币60,000万元上限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

2、本次实施股份回购对公司偿债能力等财务指标影响较小,截至2023年3月31日(未经审计),公司资产负债率为70.96%,货币资金为22,704,969,462.67元,对公司偿债能力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有利于提升团队凝聚力、研发能力和公司核心竞争力,有利于提升公司经营业绩,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回购股份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3、本次股份回购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九)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等相关事项的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有利于建立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十)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是否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及其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情况说明

在前6个月内高纪凡完成了天合光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登记,与本次回购方案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情况。

在前6个月内高纪庆存在减持天合光能股份的行为,具体内容详见天合光能2023年12月2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3-138),与本次回购方案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情况。

除此以外,公司其他董监高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不存在与本次回购方案利益冲突、不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上述人员在本次回购事项启动至实施完毕期间暂无增减持计划。若上述人员后续有增减持股份计划,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上市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2023年5月29日,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发出问询函,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2023年5月27日,公司披露了《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3-059),该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兴银成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兴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回复预计未来6个月将按原披露的减持计划实施减持。

2023年12月29日,公司披露了《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3-138),该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截止目前,公司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高纪庆先生回复暂无关于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除此之外,截至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均回复其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暂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相关人员未来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拟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股份转让。若公司未能能将本次回购的股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转让完毕,则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转让股份将被注销,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本次回购的股份应当在发布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届时将根据具体实施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三)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若发生股份注销情形,公司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四)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安排

为顺利、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相关工作,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股份的具体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2、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授权、签署、执行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根据实际回购情况,对《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可能涉及变动的资料及文件条款进行修改;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及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3、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董事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4、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宜。

以上授权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回购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1、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2、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启动未转让部分股份注销程序的风险。

4、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事项说明

1、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公司已披露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即2023年5月29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持股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8)。

2、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开立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了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持有人名称: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号码:B885832451

该账户仅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7日

证券代码:688599证券简称:天合光能公告编号:2023-071

转债代码:118031转债简称:天23转债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47796元(含税)

●相关日期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3年5月15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173,425,666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779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038,810,531.32元(含税)。

注:根据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在利润分配方案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金额。截至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第二次归属的股份已办理完成登记手续,新增股份183,439股,公司总股本由2,173,242,227股增加至2,173,425,666股。公司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经调整,公司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7796元(含税,保留小数点后五位),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038,810,531.32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总额差异系每股现金红利的尾数四舍五入调整所致)。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以外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高纪凡(股权激励归属股票的账户将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代为派发)、江苏盘基投资有限公司、天合星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清海投资有限公司、十堰凝聚科技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7796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7796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即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43016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43016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43016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47796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有关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9-81588826

特此公告。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7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为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