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第八次风险提示公告

2023-06-20 富美财经 浏览量:

证券代码:002118证券简称:*ST紫鑫公告编号:2023-079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第八次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2.1条的规定,截至2023年6月12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0.43元/股,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十七个交易日低于1元,即使后续三个交易日连续涨停,也将因股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1元而触及交易类退市指标。

后续触及交易类退市,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规定期限内对公司股票做出终止

上市决定,公司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2.3条的规定,公司应当披露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相应的情形消除或者深交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之日止。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原因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2.1条“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中的第(四)项规定:“在

本所仅发行A股股票或者仅发行B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

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

截至2023年6月12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0.43元/股,已连续十七个交易日低于1元,即使后续三个交易日连续涨停,也将因股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1元而触及交易类退市指标,后续触及交易类退市,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规定期限内对公司股票做出终止上市决定,公司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

二、历次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情况

1、公司于2023年6月2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3-067)。

2、公司于2023年6月5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第二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3-068)。

3、公司于2023年6月6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第三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3-070)。

4、公司于2023年6月7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第四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3-072)。

5、公司于2023年6月8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第五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3-073)。

6、公司于2023年6月9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第六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3-077)。

7、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第七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3-078)。

本公告为公司可能触发面值退市的第八次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

三、其他风险提示

1、公司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相关规定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2023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被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经审计后,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相关规定被实施叠加其他风险警示。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于2023年1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202023002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公司于2023年1月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原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并于2023年4月2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于2023年5月17日披露了《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6)。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就上述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

3、公司的控股股东国药兆祥(长春)医药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202023003号)。因涉嫌限制期交易紫鑫药业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国药兆祥(长春)医药有限公司立案。公司于2023年5月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了披露。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宜相关进度,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正式公告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6月13日

证券代码:002118证券简称:*ST紫鑫公告编号:2023-080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介绍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证券简称:*ST紫鑫,证券代码:002118)于2023年6月8日、6月9日、12月三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偏离13.5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属于股票异常波动情形。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针对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公司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现说明如下:

1、公司未发现前期披露的信息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分别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股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0)、《2023年一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23-030)、《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23-029);于2023年5月9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叠加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2023年5月19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0.96元/股,首次低于1元/股,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3-060);于2023年6月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3-067);于2023年6月5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第二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3-068);于2023年6月6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第三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3-070);于2023年6月7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第四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3-072);于2023年6月8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第五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3-073);于2023年6月9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第六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3-077);于2023年6月12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第七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3-078)。

3、公司已披露经营情况、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未发现本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5、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媒体有报道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6、股票异动期间,未发生公司控股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目前没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必要的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情形。

2、公司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相关规定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2023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被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经审计后,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相关规定被实施叠加其他风险警示。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于2023年1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202023002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公司于2023年1月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原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并于2023年4月2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于2023年5月17日披露了《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6)。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就上述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

4、公司的控股股东国药兆祥(长春)医药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202023003号)。因涉嫌限制期交易紫鑫药业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国药兆祥(长春)医药有限公司立案。公司于2023年5月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了披露。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宜相关进度,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正式公告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6月13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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