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
2023-06-20 富美财经 浏览量:次
11、2021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临时)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原激励对象何绍昆、孙俊等10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决定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45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2、2021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了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同时公告了《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暨减少注册资本的债权人通知公告》。
13、2023年6月14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临时)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股份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4、2023年6月30日,公司召开了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同时公告了《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暨减少注册资本的债权人通知公告》。同意公司对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潘成国、吴建军等4人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4万股进行回购注销。
15、2023年6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临时)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设定的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情况
公司董事会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规定的条件进行了审查,公司及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均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一)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届满的情况说明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0年6月19日,第三个限售期于2023年6月19日届满。
(二)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设定的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行权的股份数量、缴款、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首次授予部分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24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500,618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251%。
■
注:1.以上激励对象已剔除6名离职人员其正在办理回购注销业务的限制性股票,实际解除限售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为准。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售股份解锁后,其买卖股份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第三个解锁期的核实意见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锁条件满足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均考核合格,且符合其他解锁条件,可解锁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锁事项进行了审查和监督,认为:本次董事会关于同意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124名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决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124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同意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解锁手续。
七、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锁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临时)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临时)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六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215证券简称:诺普信 公告编号:2023-034
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2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5.8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086%;
2.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尚需在相关部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公司于2023年6月1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临时)、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详细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简述
1、2020年5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临时)、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临时)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律师事务所就该事项发表了意见。
2、2020年6月1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以上议案均已表决通过。
3、2021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律师事务所就该事项发表了意见。确定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1年4月22日,授予价格为2.81元/股。
4、2021年5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临时)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律师事务所就该事项发表了意见。鉴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中1名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由16人调整为15人;公司2021年6月实施公司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按照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0元(含税),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由2.81元/股调整为2.71元/股。该议案也于2021年6月1日经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2021年9月6日,公司完成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授予激励对象15名,授予股份数量2,900,000股,授予价格为2.71元/股。
6、2023年6月14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临时)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股份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2023年6月实施完成2021年权益分派方案,按照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00元(含税),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由2.71元/股调整为2.51元/股;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成就,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人数为15人,解除限售的股份为87万股。
二、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设定的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情况
公司董事会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规定的条件进行了审查,公司及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均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三)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届满的情况说明
■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价格的议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向符合条件的15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1年4月22日,第二个限售期于2023年4月22日届满。
(四)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设定的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行权的股份数量、缴款、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预留部分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2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5.8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086%;
■
注:1.以上激励对象已剔除3名离职人员其正在办理回购注销业务的限制性股票,实际解除限售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为准。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售股份解锁后,其买卖股份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锁期的核实意见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锁条件满足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均考核合格,且符合其他解锁条件,可解锁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第二期解锁事项进行了审查和监督,认为:本次董事会关于同意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12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决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预留部分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12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同意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解锁手续。
七、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锁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临时)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临时)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六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215证券简称:诺普信公告编号:2023-035
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
理财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1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拟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以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等方式进行投资理财,资金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授权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1、投资目的
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
2、投资额度
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拟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以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等方式进行投资理财,资金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3、投资品种
为控制风险,上述额度内资金只能用于购买安全性高、低风险、稳健型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证券投资,不得购买以股票及其衍生品以及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的银行理财产品。
4、投资期限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5、资金来源
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等方式进行投资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公司以该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
6、实施方式
在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总经理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明确委托理财金额、期间、选择委托理财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及相关协议等。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操作。
二、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1、投资风险:
尽管公司拟购买的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故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2、针对投资风险,拟采取措施如下: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开展相关理财业务,并将加强对相关理财产品的分析和研究,认真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严控投资风险。
(1)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银行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审计部负责对低风险投资理财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的审计与监督,每个季度末应对所有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终止该投资。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在确保不影响日常经营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流动性较高的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如公司因重大项目投资或经营需要资金时,公司将终止购买或及时赎回银行理财产品以保证公司资金需求。因此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展。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以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等方式进行投资理财,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增加公司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为20亿元人民币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事宜。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六月十七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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