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2023-06-20 富美财经 浏览量:次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2,479,303股,限售期为自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取得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莱特光电”)首发前股份之日(2020年6月23日)起36个月。
●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6月26日(因2023年6月23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12月28日出具的《关于同意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122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0,243,759股,并于2023年3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402,437,585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369,741,846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91.88%,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2,695,739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8.12%。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共涉及股东3名,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2,479,3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2%,该部分限售股锁定期为自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取得公司首发前股份之日(2020年6月23日)起36个月。现锁定期即将届满,将于2023年6月26日起上市流通(因2023年6月23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相关文件,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对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作出的有关承诺如下:
(一)机构股东成都鼎量圳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公司股票上市后,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相关规定。
2、自本企业取得首发前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上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上述首发前股份。
3、若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违反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本企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企业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4、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二)机构股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鼎量淳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公司股票上市后,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相关规定。
2、本企业共持有公司700,673股首发前股份,其中538,979股股份系申报前6个月内自公司实际控制人处受让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上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上述首发前股份;其余161,694股股份系申报前12个月内自公司实际控制人处受让股份,自取得上述161,694股首发前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上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上述首发前股份。
3、若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违反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本企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企业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4、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三)自然人股东罗勇坚承诺:
1、公司股票上市后,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相关规定。
2、自本人取得首发前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首发前股份。
3、若本人违反本承诺函,违反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4、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认为:
截至本核査意见岀具日,莱特光电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份持有人严格遵守了其在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时作出的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莱特光电对本次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本次莱特光电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2,479,3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62%,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限售期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取得公司首发前股份之日(2020年6月23日)起36个月。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6月26日(因2023年6月23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
注:(1)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两位小数;
(2)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四)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6月14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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