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毒贩未实际哺乳婴儿被依法收监执行

2023-07-03 富美财经 浏览量:

南京6月26日消息(记者王锡斐)6月2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5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包括大宗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案件,走私、贩卖、运输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案件,医务人员向贩毒人员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案件,采用“互联网+物流寄递+电子支付”方式实施的贩卖毒品犯罪案件等。进一步揭示毒品危害,提升人民群众识毒、防毒、拒毒意识,警示违法犯罪分子。

2017年10月12日,王某怀孕期间,在湖南省衡阳市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3包。10月14日8时许,王某将冰毒藏于内衣中,至湖南衡阳东火车站欲乘高铁至南京南站,在安检处被当场查获,从其身上扣押毒品疑似物3包,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145.69克。

2017年12月2日,王某生育一子。因王某怀孕、哺乳,办案机关对其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王某在案件审理期间再次怀孕,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因罪犯王某怀孕,法院于2021年10月15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依法决定对王某暂予监外执行。2021年12月23日,王某生育一女。同年12月28日,王某将生育的女婴送予他人抚养。因王某未实际哺乳自己的婴儿,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经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收监建议,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日作出收监决定,依法对王某收监执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运输毒品145.69克,构成运输毒品罪。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近年来,少数病残孕人员实施毒品犯罪后,利用其无法被收押收监,逃避刑事处罚。该类犯罪人员恶意利用法律的人性化规定,肆无忌惮实施犯罪,社会危害严重。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在怀孕期间实施毒品犯罪,办案机关依法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非羁押强制措施。在案件审理期间,王某为了逃避处罚再次怀孕。法院于案件生效后依法对王某暂予监外执行,后因其将生育的婴儿送予他人抚养,未实际哺乳自己的婴儿,法院依法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由公安机关对其收监,防止其恶意利用法律规定逃避刑罚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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