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裁定在注会业界引起震动

2023-07-19 富美财经 浏览量:

康美药业曾经是A股市场上首个突破千亿市值的医药企业,是一家主要从事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剂等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的上市公司。然而该企业为了保住上市地位,通过虚增收入、利润和现金流等方式进行财务造假,累计虚增营业收入291.28亿元,此案被认为是中国证券史上规模最大的财务造假案。2020年5月,中国证监会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

负责康美药业财务审计业务的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难辞其咎,2021年3月被中国证监会处以罚没款项合计5700万元。然而,该所在支付570万元罚款后便再无可执行的财产,剩余高达5130万元的罚没款如同“泥牛入海”再无下文。

据中国证监会调查,康美药业造假期间负责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杨某,系连续三年出具虚假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据此,证监会申请法院追加杨某为被执行人,申请由杨某承担会计师事务所剩余的5130万元罚没款。2023年6月20日,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支持证监会诉求,由杨某承担连带责任。

这份裁定在业界引起不小的震动,它让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为之颤抖,并且也进一步使注册会计师成了一个高风险的职业。

“连带责任”意味着什么?

北京睿识慧律师事务所主任丛硕律师介绍说,会计师事务所是一种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它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合伙人地位平等,彼此间无特殊身份,其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合伙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合伙人之间为了自身的财产安全,以造成经济损失的原因作为区分标准,对特定的事项要区分责任,这个区分标准就是专业过错。《合伙企业法》规定,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本案裁定有重大过失的注册会计师杨某连带责任,意味着杨某将与会计师事务所共同承担5700万元的负债,当会计师事务所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杨某须以一己之力,承担事务所剩余未能执行的5130万元罚没款。这份判决在证券领域的司法实践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改变了以往公众及业界对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责任范围的认知。” 丛硕律师称。

高院裁定: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并行不悖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克江律师称,在康美药业案件中,杨某某被认定为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是主管康美药业审计项目的注册会计师,其作为主要负责人员并存在重大过失,结合2020年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认为,杨某系会计师事务所的普通合伙人,当被执行人会计师事务所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中国证监会有权申请追加杨某为该案被执行人,杨某作为执业人员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与其作为合伙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并行不悖。

“本案经北京金融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并依法作出裁定,确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项目责任人、注册会计师杨某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即构成了明确的本案依据。”丛硕律师如是说。

这份“颠覆性”的裁决意义深远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注册会计师杨某被追加为康美被执行人案的法律意义在于行政法、民法、刑法共同规制财务造假步入了新阶段,这意味着责罚适当原则的归位。”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证券交易争议法律事务部主任王营律师称。

2021年7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期货违法活动的意见》(以下简称《两办意见》),建立健全打击证券违法执法司法体系机制、完善资本市场违法法律责任制度体系被提上日程。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的普通合伙人杨某被追加为康美药业案的被执行人,这在资本市场上,尤其对证券服务机构带来颠覆性冲击,其意义深远。

“本案裁决内容不仅合理合法,且是在激活既有法律法规基础上,探索‘行、民、刑’全体系规制财务造假看门人的新例证。”王营律师认为,本案裁决是在会计师事务所及工作人员先被证监会行政处罚,后又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定杨某既是被执行人的合伙人,又是涉康美药业项目的直接负责人员,对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责任有重大过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以上证据链条完美衔接、证据内容翔实的前提下,依据2006年《合伙企业法》、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出追加的裁定,不仅从实体、程序两方面解释了追加为被申请人的法律来源,而且裁决内容符合参与造假人必被追究的朴素价值观,同时也彰显了责罚适当原则。

追加责任人“连带”是否会成为常态化操作?

王营律师认为,首先,本案之所以被广泛关注可能存在以下原因:一是新《证券法》及《两办意见》印发前,对证券服务机构具有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行政处罚数额相对较低,证券服务机构有能力足额缴纳行政罚款,合伙人不需要被追加,而本案的行政罚款在会计师事务所无力承担时,剩余未能执行到位的5000多万元对个人而言是个天文数字;二是执法追责法律体系被重新构建,从单一行政部门执法,转换为行、刑衔接,最终进化为行、民、刑全体系执法司法体系。尽管该种构建依然未突破既有法律,但对熟悉单一部门法的证券服务机构人员,甚至专家学者形成了盲区,所以被广泛关注。

其次,证监会依据《行政强制法》申请强制执行时,可对未勤勉尽责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对项目有故意、重大过失的直接负责的普通合伙人一并申请执行,进一步突破了本案追加被执行人的流程,有利于减少诉累、优化司法资源。

此外,在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追责的基础上,按照《刑法》规定,对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证券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可追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对严重不负责任的前款人员,可追究出具重大证明文件失实罪。故本案杨某或涉嫌刑事犯罪,未来有进一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

违法必追、有法必依、责罚适当、全体系追责已成为证券违法犯罪活动行政执法、民事审判、刑事司法的基本共识,在证券行政执法机构、刑事司法机关和民事审判机关形成新合力的局面下,看门人应以身作则,坚守职业操守,在提供高质量的证券服务同时维护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从这一点来说,本案具有极其广泛的示范作用和重要的警示意义。(王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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