呆哥强推美女半推半就-【无罪辩护】​“半推半就”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

2023-09-21 富美财经 浏览量:

【无罪辩护】​“半推半就”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

裁判规则

对于“半推半就”问题,必须综合考虑两人平时关系如何、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性行为、事情发生后被害人的态度怎样、被害人是在什么情况下报警的等等,进而判断当时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不宜按强奸罪论处。

【无罪辩护】​“半推半就”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

案情简介

某年1月下旬,被告人李某某通过手机软件“陌陌”与林某某聊天认识,后两人经常通过“陌陌”聊天。

同年2月3日,李某某与林某某第一次见面后,将林某某带至某旅社,并登记住宿。

当天22时许,李某某在该房内与林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后李某某独自离开该房间。

次日,林某某在其监护人的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发后,李某某的亲属已补偿林某某1.2万元,双方达成谅解。


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背妇女的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辩护要点

(一)上诉人李某某没有明显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

李某某供述脱去被害人林某某裤子及用手指、阴茎插入林某某的阴道时,遭到林某某的拒绝及推开,但其供述所反映的林某某反抗程度并不强烈,且一直供称其没有威胁或殴打林某某,也没有用手捂住林某某的嘴巴。

林某某第一次陈述案发时嘴巴被李某某捂住,双手也被李某某抓住,李某某强行将阴茎插入其阴道,其拼命挣扎并抓伤李某某的手。

林某某第二次陈述案发时因为李某某的力气很大,她就没有反抗了,两人便发生了性关系;期间,李某某没有殴打或者恐吓她,她身上也没有受过伤或留下淤青等痕迹;她是因事后发现李某某将其“陌陌”和手机号码“拉黑”,觉得李某某的人品不好,认为被李某某欺骗了,想将李某某送入监狱,后向亲属诉说被“强奸”的经过,并在亲属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报案。

可见,李某某的供述与林某某的陈述存在较大差异,林某某的陈述也前后矛盾,且林某某在侦查机关所称李某某被其抓伤的细节无法从李某某的入所体检报告中得到印证

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李某某在本案中使用殴打、按倒等危害林某某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的暴力手段,或者使用威胁、恫吓等精神强制的手段,使林某某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状态,从而对林某某实施奸淫;也不存在李某某在林某某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下乘机实行奸淫的情况。

(二)上诉人李某某的行为没有违背被害人林某某的意志

依照有关规定,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因此,必须综合考虑李某某、林某某两人平时关系如何,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性行为的,事情发生后林某某的态度怎样,林某某是在什么情况下报警的等等,进而判断李某某的行为是否违背林某某的意志。

1.从两人“陌陌”聊天的记录分析

李某某与林某某的“陌陌”聊天记录可以客观反映了两人当时的真实心理

从事发前聊天记录来看,两人认识仅一个多星期,但频繁通过“陌陌”聊天,聊天语言较为暧昧,多涉及“两性”话题(李某某所发信息,如:“我想在你的被窝里”、“没事没事、有种东西叫套套”、“相约酒店”、“来来来、我房间开好等你”、“想和你在一起的冲动”等等;林某某所发信息,如:“没想到你还是个色狼”、“看样子你经常找不同的女生开房啊”、“你这玩笑不得不让人想入非非啊”、“你不会是爱上我了吧”、“其实我对你感觉也不错”等等)。

可见,案发前两人关系较为亲密,两人的聊天信息内容极其暧昧,两人对开房发生性关系均有一定的心理预期;两人相约见面并到旅社开房都是出于自愿,并不存在林某某被强迫的情况。

2.从发生性关系时两人的言行分析

林某某虽陈述其不愿意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并多次拼命挣扎,但并没有激烈反抗等行为。

案发现场是在旅社的三楼房间,空间虽相对封闭,但楼下及周边仍有服务人员和房客在活动,但林某某并没有及时呼救,也没有企图冲出房间向他人求助,旅社的经营者徐某也证实没有发现异常情况。

林某某陈述其一直都在玩手机,其手机并没有被李某某夺走,但在案发过程中其没有及时打电话报警。

李某某供述其脱林某某的裤子时,林某某对他说“这样发展太快了”,还询问了他家庭的情况,同时供述他没有用手捂住林某某的嘴,也没有捆绑林某某或者撕扯其衣物。

可见,两人在发生性关系过程中双方的言行较为平和,并没有发生激烈的语言争执或者肢体冲突;林某某虽有“重新穿上裤子”、“用手推开李某某”等举动,但仍属于“半推半就”的情形。

3.从案发后林某某的行为分析

案发后,李某某离开旅社,林某某继续呆在旅社洗澡并等候李某某返回,还多次发信息联系催促李某某回旅社(内容有:“你等下回来,没有房卡你怎么来”、“等下你回来我怕你联系不到我”)。

期间,林某某还与另1名男子通过“陌陌”聊天,在聊天中林某某对该男子称其正与“女性朋友在流沙玩”、“在宾馆住一晚”,在聊天内容中并没有流露出任何异常情绪,也没有出现向他人求助等举动

此外,旅社的经营人徐某证实林某某于凌晨3时独自退房离开,当时也没有发现其有异常情况。

综上,可以认定李某某与林某某发生性关系属于通常所说的“半推半就”的情形,且李某某与林某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并不违背林某某的意志。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与林某某对两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均予以认可,不存在李某某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林某某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从而实行奸淫的情况,现有证据也无法认定李某某与林某某发生性关系时违背了林某某的意愿。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上诉人李某某无罪。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236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的;(5)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6)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ND

【无罪辩护】​“半推半就”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

为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