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精工转债”付息公告

2023-04-22 富美财经 浏览量: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3年4月21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3年4月24日

●可转债兑息日:2023年4月24日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3年4月22日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精工转债”、“可转债”)将于2023年4月24日(因2023年4月22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开始支付自2023年4月22日至2023年4月21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一)债券名称: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债券简称:精工转债

(三)债券代码:110086

(四)证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五)发行日期:2023年4月22日

(六)上市日期:2023年5月23日

(七)发行数量:2,000万张

(八)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九)发行总额:人民币20亿元

(十)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发行之日起6年,即自2023年4月22日至2028年4月21日

(十一)债券利率:第一年0.3%、第二年0.5%、第三年1.0%、第四年1.5%、第五年1.8%、第六年2.0%。

(十二)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年付息一次,到期归还未偿还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自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5)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十三)转股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2023年4月28日,T+4日)起满6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23年10月28日至2028年4月2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十四)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为人民币5元/股,因公司2021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转股价格调整为人民币4.96元/股。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精工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3年4月22日至2023年4月21日。本计息年度可转债的票面利率为0.3%(含税),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可转债兑息金额为人民币0.3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1、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3年4月21日

2、可转债除息日:2023年4月24日

3、可转债兑息日:2023年4月24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3年4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精工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可转债兑息金额为人民币0.30元(含税),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0.24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0.30元(含税)。

(三)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对于持有精工转债的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公司按税前兑息金额派发利息,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可转债实际派发利息金额为人民币0.30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四)其他债券持有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人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黎安路999号大虹桥国际32楼

电话:021-62968628、0564-3631386

传真:021-62967718

(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文庭、魏鹏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电话:010-83939777

传真:010-66162609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18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为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