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法(19世纪,美国联盟政府是如何处理黑人逃奴现象的?)

2023-04-24 富美财经 浏览量:

#历史开讲#

文|木木

编辑|观星


不久之后,1820年后的人身自由法就经历了司法实践。在杰克诉马丁案中,州法与联邦法的冲突成为一个具体问题。

1834年,纽约最高法院裁定,该州的法律无效,因为对逃犯进行立法的权力完全属于联邦政府。在杰克诉马丁案中联邦法院首次将人身自由法视以违反宪法而驳回。

19世纪,美国联盟政府是如何处理黑人逃奴现象的?

在杰克诉马丁案之前,马萨诸塞州、印第安纳州和宾夕法尼亚州的法院都曾考虑过人身自由法的合宪性,并且几乎所有人都认为州法是有效的,除非被联邦法律所取代。

简而言之,州法院在很大程度上将逃犯奴隶的引渡视为一项并行的权力,只要在联邦法律的范围内。

19世纪,美国联盟政府是如何处理黑人逃奴现象的?

一、争端渐显

联邦法律规定,引渡要在法官或地方法官面前进行即决听证,但没有规定其他内容如果州法律也规定了即决听证,那么它就没有违反联邦法律。

杰克诉马丁案上诉至纽约纠错法院,该法院由纽约州参议院和纽约州议长或最高法院的法官组成。由于此案是由最高法院提起的,议长与参议员共同审理。

纠错法院维持了该裁决,但大法官否定了最高法院的裁决。大法官鲁本·沃尔沃斯说,这一权力是同时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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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如此,沃尔沃思的观点仅是一种司法观点,仅证明纽约的法律尚未解决。

在邻近的新泽西州,尽管无法强制执行,首席大法官约瑟夫·霍恩布洛弗仍发表了长篇的意见,谴责《逃亡奴隶法》违宪,并声称在任何情况下,该州的人身自由法均具有优先权。

因此,到19世纪30年代末,人身自由法的合宪性受到严重质疑。当州法院与联邦法律相抵触时,各州的法院通常不愿执行人身自由法。

大多数评论家都同意,人身自由法使奴隶主追捕逃奴复杂化。

奴隶主经常对此表示抱怨,甚至对奴隶制不友好的自由州法官也承认,废奴主义者可以利用法律来减慢、挫败甚至阻止逃犯奴隶的引渡。

尽管如此,废奴主义者坚持认为法律对于防止绑架是必要的,而绑架是一个普遍的问题,特别是在有大量自由黑人生活的港口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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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的南北州也因为在逃奴的追捕程序上产生越来越多的分歧,南方想让北方遵守1793年逃奴法案,而北方却想阻止南方在自由州的抓捕行动,双方在此都争论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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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身自由法

把1842年作为一个为划分的时间点,是因人身自由法所处的背景又发生了变化。

在1842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的普里格诉宾夕法尼亚州一案中,州法中保护其居民免遭捕奴手绑架的权利与奴隶主的财产权相抵触。

马里兰州和宾夕法尼亚州经过商议决定在宾夕法尼亚州法院创建一个备考案,并将其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进行最终裁决。最后最高法院一致裁定,人身自由法是违反宪法的。

这对废奴主义者是一次打击,因其不能再利用人身自由法保护自由黑人和逃亡奴隶。

使其免受奴隶主追索的侵害。但是,大法官斯托利明确指出,联邦政府不能强迫州官员执行联邦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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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一点上,法官们达成了广泛共识。各州也想出了新方法来回避最高法院的判决,那就是禁止州官员参与联邦事务。

马萨诸塞州在普里格案之后于1843年通过了一部此类法律,并进行了乔治·拉蒂默案的司法实践。乔治·拉蒂默是1842年10月在波士顿被捕的逃犯。

面对充满敌意的人群,奴隶主将拉蒂默安置在城市监狱中,他被关押了数周以等待听证。

面对一个充满敌意的城市和一支庞大的废奴主义者队伍,奴隶主与废奴主义者达成协议,并允许他们购买乔治·拉蒂默。

废奴主义者此举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在没有州监狱或治安官员协助的情况下,奴隶主在追回逃亡的奴隶方面面临着无法克服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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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合作的新方法

马萨诸塞州的不合作法在1847年被宾夕法尼亚州复制,1848年被罗德岛州复制。

在普里格诉案之后,俄亥俄州虽然废除了自己的人身自由法,但州官员和监狱继续执行有关逃亡奴隶索赔的规定。

就纽约而言,它既没有废除自己的法律,也没有在立法上反对普里格案。

该州的一些人认为,纽约法律规定了对逃犯进行陪审团审判的法律仍然有效。其他人认为,普里格诉案已经使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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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各州的不合作行为使得想要以联邦法院的判决来限制他们的南方奴隶主不甚满意,所以为了寻找的新的途径。

恰逢1850年大妥协这个机会,南方顺势提出了要对逃奴法案进行修订的要求。作为1850年妥协的一部分,国会通过了新的《逃犯法》。

新法律扩大了联邦的权力,它授权联邦法院任命专员,这些专员有权对逃犯进行逮捕,主持引渡听证会,并签发遣返证明。

该法律特别禁止州法院和官员干涉联邦法院或法院专员发布的任何法律程序。

由于北部各州联邦地区和巡回法院法官的人数很少,任命专员至关重要,废奴主义者立即抱怨国会将司法职能委托给了非司法官员。

一旦被置于专员或法官面前,逃犯的证词就会被特别禁止。面对不合作,联邦专员将利用联邦政府所授予的权力给干扰人员予以处罚。

该法对试图营救者规定了刑事处罚,并提高了适用于他们的民事处罚。

19世纪,美国联盟政府是如何处理黑人逃奴现象的?

国会中的奴隶主代表渴望新的逃亡奴隶法案,这既不是他们第一次,也不是最后一次集体要求联邦采取行动保护其奴隶财产。

1850年《逃亡奴隶法》之所以如此与众不同,是它对州权的赤裸裸入侵。

奴隶主越来越多地依靠州权和地方权利的理论来捍卫他们的财产权,他们发现要求北方人服从联邦至高无上的地位没有什么问题。

无论对法案有多么偏袒,奴隶主对北方人也深表怀疑。许多人认识到,逃奴的移交将取决于北方人的善意以及他们执行法律的决心。

1851年的一批逃亡奴隶营救行动证实了他们的悲观情绪。在1854年通过《堪萨斯-内布拉斯加法案》之后,事情发生了变化。

《堪萨斯-内布拉斯加法案》推翻了密苏里妥协协议,该协议禁止在北纬36°30′的领土确立上奴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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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法律通过的新的奴隶州不会脱离联邦,但大多数北方人将其视为违反了对南部地区奴隶制的宪法解决方案。1854年发生的两起逃亡奴隶案件引起了全国关注。

在威斯康星州,三月份约书亚·格洛弗被捕引发了大规模的救援行动,使《逃犯奴隶法》的执行受挫。

联邦官员拒绝承认州法院发出的人身保护法,因为他们既依据1850年《逃亡奴隶法》,又依据最高法院在普里格案中的意见。

尽管如此,许多威斯康星州人对他们的州法院证明无能为力感到愤怒。在波士顿,对安东尼·伯恩斯的逮捕同样引发了一次暴力救援,但营救最后失败,伯恩斯最终重返奴隶州。

这是因为军队为联邦专员提供了保护。此时随着废奴运动的高涨,加之联邦对蓄奴州的偏向性,大部分的北方人越来越抵触奴隶制。

19世纪,美国联盟政府是如何处理黑人逃奴现象的?

在1854年在密尔沃基和波士顿进行了惊动一时的逃亡奴隶营救之后,北部地区对1850年逃亡奴隶法的愤怒得以加强。在全国许多地方,逃奴法变得不可执行。

民众的反抗获得了政治上的支持,自由州开始主张以州权来保护他们的居民。

第一份此类声明来自威斯康星州最高法院,该法院于1855年1月释放了那些被指控将约书亚·格洛弗从联邦监狱中解救出来的人。

威斯康星州最高法院还拒绝听从美国最高法院要将案件提交复查的命令。这不仅是违反现行宪法和联邦至上的行为,更是威斯康星州对《逃亡奴隶法》的否定。

该案立即在废奴主义者中引起轰动,并让人们相信,各州可以找到一种合法的、基于宪法的、以州主权为基础对自由捍卫行动,而这种反抗并不局限于法庭。

1855年,马萨诸塞州通过了一项全新的人身自由法,明确废除《逃亡奴隶法》。州法律禁止州官员在逃亡奴隶引渡过程中帮助抓奴隶的人,也禁止任何人为抓奴隶的人担任法律顾问。

任何扣押了被认为不是逃亡奴隶的人,都将面临5年监禁和最高5000美元的罚款。

19世纪,美国联盟政府是如何处理黑人逃奴现象的?

在任何一方的申请下,法院或法官可以下令进行陪审团审判,这将对被扣押的人是否会被关押做出最终决断。同时,法律规定了具体的证据要求,有效地保护了逃奴。

举证责任完全落在奴隶主身上,他们被要求以书面提供他们所主张的全部事实,并提供至少两名与被指控的逃犯没有财产利益关系的证人的证词。

逃奴的招供或认罪在法庭上也是不允许的。1857年,威斯康星州以马萨诸塞州人身自由法为蓝本通过新的法律。

其中有项法律是威斯康星州特有的,因为它包含了一个条款,要求该州支付与1850年《逃亡奴隶法》刑事起诉相关的被告费用,并禁止以逃亡奴隶法为依据,在民事判决中没收财产。

威斯康星州为那些强行抵制逃亡奴隶法的公民提供了额外的保护。俄亥俄州在1857年通过了几项法律,相当于一部较弱的人身自由法。

19世纪,美国联盟政府是如何处理黑人逃奴现象的?

该州禁止使用监狱关押逃亡奴隶,禁止私人接收逃亡奴隶,并惩罚任何试图抓捕逃奴时不遵循联邦程序的人。一些没有通过新的人身自由法的州。

如纽约,也重申了他们对保护自由黑人公民自由的承诺。尽管北方公民在对个人自由法的承诺上仍然存在分歧。

保守的共和党人认为在明显违背联邦法律的情况下应废除个人自由,但面对1850年的逃亡奴隶法,北方对个人自由的承诺相当坚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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