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华山(「警示」中国法官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2023-04-24 富美财经 浏览量:次
1、黄松有:落马级别最高的司法官员
案情回顾:
黄松有,1957年12月出生,广东汕头人,2002年12月起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落马的起因是一幢楼——位于广州市的“中国第一烂尾楼”中诚广场,这座曾因时间长、牵涉面广、涉及资金多、“复活”历程曲折的“第一烂尾楼”竟被两家名不见经传的公司竞拍成功。这两家公司联手以9.24亿元人民币的低价收购了中诚广场,并很快出手转卖,售价高达13亿多元,净赚了4亿多元。面对这一“离奇故事”,外界深感到此次拍卖活动存在诸多蹊跷。
而随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执行局局长杨贤才的突然被双规,深藏幕后的黄松有案浮出水面。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08年间,黄松有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职务便利和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有关案件的审判、执行等方面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卓伦等五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人员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390万余元。此外,黄松有还于1997年利用担任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骗取本单位公款人民币308万元,其个人从中分得120万元。案发后,已追缴赃款人民币578万元。
2010年1月19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级法院对黄松有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松有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3月17日,河北省高级法院对黄松有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影响性:
黄松有作为建国以来落马级别最高的司法官员,对于全国司法系统当然具有广泛性影响。黄松有在被接受调查时,最高院负责人就公开表示“在机关内外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和震动”。
黄松有案作为一起个案,透过案件本身,我们可以看到先前宣扬职业纪律却最终难敌诱惑、涉案源于司法拍卖环节、受贿款项多来自充当“掮客”的不良律师等三个方面,已成为法官犯罪的共性。
黄松有案不仅仅是起个案,因为其最高院副院长的身份,让原本代表公平正义的法官形象变得更加卑微,也让人们对社会公信力再次表示深深的怀疑。
2、杨贤才,三千万放倒“中国第一执行局长”
案情回顾:
2001年,杨贤才主政广东省高院执行局后,曾因在破解执行难问题上提出了一系列切中时弊、大快人心的举措,收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肯定和同行们的赞誉。一时间,杨贤才成为全国法院系统的明星,被誉为“中国第一执行局长”。
根据河北保定市中级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至2008年春天,杨贤才利用担任广东省高级法院执行庭庭长、广东省高级法院执行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所得折合人民币11830438.2元,另外有价值人民币16946352.39元的家庭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在这1100多万元的受贿款中,有600万港元来自深圳的一家房地产公司大景源实业有限公司,公司法人黎智华为答谢杨贤才的帮助,在事成几年后将巨款赠给杨贤才。
在向杨贤才行贿的人中,有曾被誉为“广东最牛律师”陈卓伦,作为“广州最大烂尾楼”中诚广场最初开发商之一的城建总公司的代理律师,他向杨贤才行贿17万元。另一行贿人——广东百思威律师事务所主任许俊宏,作为中诚广场开发商钟华的港鹏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他先后给杨贤才送了15万元。此外,中诚广场在范骏业丧失购买资格之后,由另一收购方代表顺利投得。该收购方代表事后将100万元港币送给了杨贤才。
2010年5月31日,因主动供认受贿事实,加上其主动退赃,法院宣判杨贤才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之后不久,杨贤才表示对一审判决认罪服法,不再上诉。
影响性:
对杨贤才的评价,业界有褒贬不一的分歧,但一致认同除了人性中的贪婪,杨贤才出事的最关键因素还是权力太大又缺乏监督。执行法官已经是法官行业中的“高危群体”,他们的共同之处在于监督缺失之下,利用法院执行系统的权力和现行执行制度的漏洞,通过控制被执行标的评估、拍卖、变卖或转让的法律流程,调节执行案件的快慢节奏而寻租其中。对律师高收费相比导致的心态不平衡、行政大量干预造成的荣誉感缺失,都是执行法官落马的主要原因。
执行环节腐败案频发,根源于司法拍卖行为缺少有效的外部监督以及事后的有效救济。因此,除了加强一般的廉政警示教育外,杨贤才留给大家思考的,是该如何加强执行环节的监督。
3、张国庆,河南伊川44死矿难牵出法院窝案
案情回顾:
2009年5月1日,伊川县国民煤业公司发生两人死亡的矿难事故。伊川县法院在办理该矿法定代表人王国政重大责任事故案中,该法院院长张国庆等人收受王国政的贿赂后,对王国政进行了从轻判决。但法院并没将判决书和监管通知书按规定送给警方,而是将这些司法文书直接交给了王国政本人。王国政拿到上述司法文书后,也没向警方移交,直接到煤矿继续担任煤矿矿主,最终导致2010年伊川“3·31”矿难,产生一起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并引起瓦斯涌出井口发生爆炸和燃烧,造成44人遇难、4人失踪、2人受伤。
此次矿难不仅牵出了黑心煤老板,也让洛阳伊川法院集体沦陷。该院院长、副院长、民庭庭长、刑庭庭长、服务中心主任等多名法院干警先后涉嫌犯罪被批捕。 2010年7月19日至27日,伊川县法院院长张国庆,该法院党组成员、刑庭庭长董振亭,案件承办人张占伟分别因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依法逮捕。现已认定,张国庆先后三次收受王国政的贿赂。而王国政被抓后,伊川法院副院长兼政治处主任李庆伟、民一庭庭长张锁乾、刑庭内勤、服务中心主任等4人因涉嫌犯罪被抓,还有两人在逃。
8月上旬,经洛阳中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已给予张国庆开除公职处分,省法院调查组已向洛阳市纪委建议,给予张国庆开除党籍处分。8月5日,为警示全省法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做到警钟长鸣,河南省高院专门通报2010年1至7月,全省法院共查处违法违纪干警62人,其中受到党政纪处分的61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1人。
2011年7月14日,张国庆因犯受贿罪被济源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一是社会风气这样,人家收你不收,送礼的、收礼的都会对你有意见;二是如果不收,别人会认为你假清高,会认为你不够朋友。现在想来,自己就是吃了这样的亏,做人还是要有底线的。”张国庆在狱中反思道。
影响性:
一个矿难,一场事故,一座法院,瞬息间就轰然坍塌。遭遇矿难的44人失去生命,我们为之惋惜;伊川法院倒了,司法的生命在残喘,我们更加悲愤。还有多少个“伊川法院”经得起“矿难”?
曾经的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说:“你一个人要进监狱去了,把一个队伍都带进去了,你一个人把一个法院给毁了……”。伊川法院的沦陷,谁之过?此案的影响性在于公共事故下的法院运作和操守。每一次事故都等于让公众用放大镜检验一次现实的司法状况。
公共事故检验司法,公共事故影响法治建设,公共事故让法院警钟长鸣。如果说一个矿难毁了几十个鲜活生命,那么法院的沦陷无疑是让我们都跟着下了“矿”。
4、张弢,重庆打黑除恶下的落马副院长
案情回顾:
原重庆市高级法院副院长张弢,因助黑老大操纵拍卖事发“落马”,于2009年6月被“双规”,与其一同被调查的还有后来自杀身亡的原重庆高院执行庭庭长、重庆市法官学院院长乌小青。
2010年7月30日,张弢在贵州省遵义市中院出庭受审。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至2009年,张弢在担任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02万余元。此外,自2005年起,张弢明知岳宁(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已判刑)经营的“白宫”夜总会等系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组织,仍长期到“白宫”夜总会娱乐、赌博并入股经营,又通过岳宁对外发放高利贷,纵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法院认为,张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张弢受贿金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赃,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张弢身为负有查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还构成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亦应依法惩处。
2011年1月26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张弢受贿、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认定张弢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目前,此案尚在二审过程中。
影响性:
张弢是拥有科班法学博士学历的国家二级大法官,昔日被寄予厚望,却在本应成为公正之源的司法领域,蹈入腐败深渊。具有讽刺意义的是,一份司法专业刊物2003年7月刊登了张弢署名第一作者的文章。这位来自中国社科院的法学博士研究生分析了法官涉腐落马种种现象,建议对法官八小时以外活动加强监督。此时的张弢39岁,出任重庆市高级法院副院长刚好一年。在很多人眼中,他专业过硬、年轻有为、前途无量,但却依然栽在了犯罪重灾区的“执行环节”上。
据了解,重庆法院“执行窝案”中被查处的10名法官因涉嫌收受巨额贿赂,被移送司法机关。重庆高院院长钱锋在今年当地“两会”指出,张弢和乌小青之所以出事,是因为背后有拍卖行、有从法院退职的律师相互勾结。当地基层法院一位执行庭法官则感叹说,这种局面早已持续多年,张弢任上没有推动改革,反而被这张网络同化。
5、潘华山,杀人分尸的高院副庭长
案情回顾:
2010年1月26日,临安市境内发生一起杀人案。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提供的线索,查明被害人系湖州市南浔区失踪人员钱某,男,67岁,其户籍地为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发现浙江省高级法院立案第一庭原副庭长潘华山有重大作案嫌疑,于7月26日将其抓获归案。8月1日,临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批准逮捕潘华山的决定。
9月21日,杭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潘华山死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法院审理查明,潘华山于2008年5月担任省高级法院审理的由钱朝魁任法定代表人的安徽省肥东县东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湖州市南浔镇北客运服务公司联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一案的审判长。在办理此案过程中,潘华山多次违纪私下接触钱朝魁。期间钱朝魁许诺,如申诉成功,将按30万元申诉标的的10%给予好处费。
2009年12月,因该申请再审案件仍无结果,钱朝魁来杭州找潘华山,扬言要予以告发。2010年1月8日,钱朝魁如约来杭州与潘华山见面。潘华山将钱朝魁带至位于杭州市政苑小区的自己家中,采用石块猛击、扼颈等方法致钱朝魁当场死亡。之后,潘华山将钱朝魁尸体肢解,并将尸块弃于杭州至安徽高速公路两侧的河流、山地之中。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潘华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9月26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决定撤销潘华山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一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潘不服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被驳回,于2010年11月25日被执行死刑。
影响性:
45岁的潘华山是浙大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副庭长之外鲜为人知的另一重身份是,浙江省高院的信访办主任,因利益纠葛,一名兼以高院信访办主任的高级法官身份残杀访民,可谓骇人听闻。这也是2010年度中国法官犯罪中少有涉及故意杀人罪名的案例。
并不是说法官杀人的新闻会产生比其它杀人案件更具有轰动效应,但人们感叹的是法官杀人动机及案件背景原因。法官面临的上访压力、当事人胡搅蛮缠、不断向潘华山施压是激发他杀人的起因,但归根到底是法官自身行为不检,作风态度存在瑕疵。当他发现恐难逃脱审判纪律的追究与制裁,甚至“饭碗”不保时,这些不良情绪得不到有效排解,就发泄到了当事人身上。
潘华山的行为将造成长久的司法阴影不良后果,这是血淋淋的法官杀人案例。法官道德缺失的底线被冲破了。
6、李和鹏,多项荣誉的“法官榜样”
案情回顾:
2010年8月初,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信息,项城市法院院长李和鹏因涉嫌接受案件当事人贿赂,于6月12日被周口市检察院逮捕。但截至目前,李和鹏涉案具体受贿多少金额、案件进程和结果均无从获知。
在百度搜索上输入李和鹏院长他的名字,更多的是有关他的光荣事迹,即使有论坛发布他被捕的消息,也有人对此表示怀疑,可见他的口碑一直不错。资料显示,十多年来,李和鹏一直是全省、乃至全国的先进典型人物。曾多次荣立个人一等功、二等功,并被荣获“河南省优秀政法工作者”“河南省优秀青年卫士”“河南省十大杰出法官”“全国青年法官标兵”“全国人民满意的好法官”“全国模范法官”等光荣称号。最高人民法院、河南省委还联合为其召开专项大型表彰会,甚至人民法院出版社在2003年还出了一本《法官的榜样》,专门介绍他的模范事迹。这就是当年风清气正的全国模范法官项城市法院院长李和鹏。
影响性:
对于李和鹏案件,公开的资料极其有限,结果更是无从查证。如网友所言,李和鹏只是政治斗争的牺牲品,那是整个司法系统的悲哀;如果李和鹏被控受贿情节属实,那他也仅是诸多优秀法官沦为阶下囚的一个代表。中国有很多法官如他,是模范法官,是人民满意的好法官,各种荣誉称号统揽一身,但是最终带来的却是莫大的现实讽刺。荣誉称号神马都是浮云,依然抵挡不住那些个诱惑,最终啷当被捕。该案直接拷问了法院的体制问题,缘何优秀的法官不能持久?
7、罗安荣,全家获刑“公检法”齐全
案情回顾:
罗安荣的落马,与“衡阳中院报告被人大否决”事件有关。2007年衡阳市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表决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由于赞成票未超过该市人大全体代表的二分之一,报告未获通过,成为继2001年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未被人大通过后的又一宪法监督案例。时任衡阳中院院长的罗安荣因此引起了社会的关注,随后一些涉及罗安荣个人腐败的举报信开始投向了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一年后,罗安荣被安排退休,并很快被“双规”,随后被刑事拘留、被逮捕。
2010年4月20日,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罗安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法院查明,罗安荣利用担任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在案件审理、干部提拔任用、工程招投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唐中梅、罗贝尔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7万余元,其中罗安荣单独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万余元,与唐中梅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8万余元,与罗贝尔共同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5万元。此外,罗安荣还有101万余元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罗安荣的落马,还将身为衡阳市公安局法制办副主任的妻子,以及在衡阳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工作的儿子一起牵扯进去。罗安荣的妻子因共同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罗安荣的儿子也因共同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影响性: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罗安荣一家是令人艳羡的一家,其妻唐中梅和儿子罗贝尔分别在衡阳市公安局、衡阳市检察院任职,唐中梅案发前还官至衡阳市公安局法制办副主任。一家三口可谓“公检法”齐全,就是这样一个强大的“政法之家”,也没能守护好廉洁持家的基本准则,让腐败在家庭蔓延,最终吞噬掉了这个家庭。官家族的贪腐问题,随着官二代们的出现越发成为一个关注亮点。小家腐,大家覆,最后彻底覆灭。
8、李绪腊,主演武汉中院腐败窝案第二季
案情回顾:
2005年8月18日,在光大银行武汉分行江岸支行与武汉华钢工贸有限公司、炉料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李绪腊为该案件执行员。8月22日,由李绪腊签发民事裁定书,对炉料公司分别在金汕公司占有20%的股权、在金帆公司占有三分之一的股权及炉料公司所有的21件红木家具予以冻结、查封。
金汕公司、金帆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郭巍为了低价获取上述股权,经人介绍找到李绪腊,请求他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对上述股权的评估、拍卖及购买股权等方面提供帮助。同年12月8日,李绪腊利用案件执行员的职权之便,将被执行的财物低评,使得300余万国有财产凭空“蒸发”。后来,这些低价的财物在李绪腊的“协助”下,被郭巍“顺利”拍得,李绪腊也因此得到了价值17.5万元红木家具的“回报”。2009年5月,原武汉市中院副庭长李绪腊第一个被捕。同一个案子到了2010年4月10日,副庭长金小璐(女)、执行员胡荣、明君一同落马。几天后,执行局副局长骆国安、执行员史明二人紧接着落马。
2010年11月30日,武汉市江岸区法院作出判决:李绪腊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
影响性:
同一个法院执行单位,因为同一个案件,短时间内6名执行官员落马,这在中国司法史上实属罕见。但是同一个法院在2002年却早因爆发“腐败窝案”而震惊中国司法界,涉案人员中,不仅包括当时的武汉中院常务副院长柯昌信和副院长胡昌尤,还包括副庭长3名、审判员7名、书记员1名和44名律师。时隔八年,历史重新上演,八年前的震惊,八年前的教训,今昔犹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同一家法院连发两起窝案,法院的形象、司法的公平正义,不知还能有谁来担当?
武汉中院司法腐败窝案第二季严重影响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念和追求,威胁了社会的诚信基础。最后还是八年前已有人问过的问题:谁来监督法官?
9、抚顺中院,驰名商标假案制造区
案情回顾:
2010年4月16日,在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庭上,原辽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姜宏和张熙陶,从昔日庄严的审判席站到了被告席上。不寻常之处除了他们身份的巨大“错位”,还在于这并非单独的两起个案,它揭开的是抚顺市中院多名法官枉法裁判伪造中国驰名商标“窝案”的冰山一角。
现年56岁的姜宏原系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因涉嫌受贿罪被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据检方指控:2008年6月至8月间,姜宏在任抚顺中院民一庭审判员期间,在审理原告某公司诉被告抚顺某超市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原告律师周永智(另案处理)请托,收受周给予的两万元钱,在判决结果上为原告谋利。
其后,姜宏为打通法院内部有关环节,除将其中1万元据为己有外,另将1万元分数次分别送给本院立案庭的相关负责人关方(另案处理)和任宪民(另案处理)。姜宏随后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对案件判决认定“通运”“天森”商标为驰名商标,侵权事实成立。
同年9月,在审理原告某公司等诉商标专用权纠纷案过程中,姜宏利用职务之便,又数次接受周永智贿赂。 同年9月间,在审理原告江苏某公司诉被告商标专用权纠纷案过程中,姜宏在办公室收受项本院立案庭法官高峰(另案处理)请托,收受高峰给予的两千元钱,随后枉法裁定“银河”商标为驰名商标。与姜宏身为同事的张熙陶,其犯罪轨迹与姜同出一辙。
“驰名商标假案”涉及辽宁多个中级法院的法官及数十名律师,其中尤以抚顺中院为案发重灾区。自2010年7月以来,抚顺中院7名法官先后因涉嫌与当事人串通,制造通过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假案而被调离审判岗位,接受调查。
影响性:
为了获得政府高额奖励和品牌价值,企业找到商标代理机构为其运作相关的“侵权”事实,然后聘请律师起诉“侵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在认定侵权成立的基础上认定企业所有的商标是驰名商标。这就是“驰名商标假案”制作过程。
马克思讲“一旦有适当利润,资本就大胆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之险。”抚顺中院7名法官作为审判人员,知法犯法,帮助制造假案,践踏法律尊严,使司法沦为他人牟利捷径工具。法官的职业操守在群体性的丧失。
10、马某:挪用公款逾百万 深陷彩票泥潭
案情回顾:
据银川新闻网11月5日报道,因犯挪用公款罪、诈骗罪,涉案金额逾百万元,深陷彩票“泥潭”的宁夏省灵武市法院原行政庭庭长马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50万元罚金。在二审开庭时,马某为自己做无罪辩护,判决结果不得而知。
现年47岁的马某曾在检察系统工作过15年,先后担任过反贪、政工等部门的领导职务,后调入法院工作。马某对购买彩票达到了近乎“痴迷”的程度,不仅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手中的执行款,甚至编造各种理由,向当事人打欠条高息“借款”。据检察机关起诉材料显示,马某第一笔买彩票的“借款”发生在2007年3月,“借款”对象是其手头一起案件的当事人,当时他以做生意急需用钱为由,向对方骗取了8万元。而挪用公款最多的一笔,则是在2008年10月份,在邵某与宁夏兴唐米业公司劳务纠纷案件中,马某伪造邵某的名字将兴唐米业公司打入法院账户的4.5万元赔偿款取出来供自己使用。邵某找他索要时,他竟提出自己有急用要高息“借用”这笔钱。随后,他给邵某打下欠条,虽然后来偿还了一部分,但直至案发仍拖欠3万余元。
在已经查证的4起挪用公款以及24起诈骗案件中,总价值高达110余万元。案发后,警方通过调查发现,马某谎称的承包电力部门的项目以及其他投资根本子虚乌有,所谓借钱不过是为了筹资购买彩票。
对一审法院认定的挪用公款的事实,马某称自己只是通过调解使双方达成了还款协议,但被执行的一方往往不能如期偿还,他便把先行支付的一部分赔偿款收起来,放在了自己的抽屉里,然后想等着钱全部收齐后一起交给申请执行人,这样就能结案了。因此,他的行为不是挪用公款,只是存放和保管行为。而有关诈骗的指控,马某表示只是个人借贷,没想着占为己有。
影响力:
什么原因使得一位从事政法工作几十年的法官站到了被告席上?办案法官称,被告人的堕落除了人生观、价值观的严重扭曲外,侥幸和投机心理作祟也成为他们犯罪的关键。而法院管理制度的缺陷也给不法行为提供了方便。
法官因挪用公款和诈骗构成犯罪是少数,法官犯罪后坚称无罪更是罕见。曾经在灵武市法院任行政庭庭长的马某,如今锒铛入狱沦为阶下囚。让他无法自拔,越陷越深的,竟是一张小小的彩票。人不可有贪念,主持正义、手握执行公款的法官更不可心生贪念。否则,其损毁的不仅是法官自身的前程、当事人的利益,还有法官的职业形象、司法的社会公信力。
来源:京师辩护、法语无疆、法律人夜读、大河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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