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燃集团(项目披露:呼和浩特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32413%股权转让)

2023-04-24 富美财经 浏览量:

项目披露:呼和浩特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32.413%股权转让;该项目由 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 发布,于2023年11月11日被塔米狗平台收录。

项目方 呼和浩特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成立于 2004年1月28日 , 注册资金 77402.72万人民币 , 地址位于内蒙古, 公司主要负责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公用管道/工业管道安装维修;管道工程专业承包;焦炭、甲醇、粗苯、煤焦油、硫酸铵的生产销售;广告业;汽车燃油改燃气;燃气供应;燃气销售服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燃气器材销售;燃气机械加工;自有房屋设备出租;充电服务;售电服务

该公司在 2021 年最新一期财务报告中, 披露的资产总额(万元):465660.398842 , 其中营业收入(万元):203676.600266 , 利润总额(万元):36147.916919 , 负债总额(万元):178375.557939 , 所有者权益(万元):287284.840903 。

该公司本次披露的项目名称是呼和浩特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32.413%股权转让, 其中转让底价:16.9349316026 亿元 , 拟转让比例:32.413% , 信息披露起止日期为:2023年11月11日 至 2023年12月08日 。 据塔米狗平台统计 内蒙古 地区在塔米狗平台的历史发布量 544 个, 历史完成量为 265 个, 完成金额 299.6 亿元 , 完成率 49% 。 据塔米狗平台统计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行业在塔米狗的历史发布量 1389 个, 历史完成量 579 个, 完成金额 1,356.22 亿元 , 完成率 42% 。

其他披露内容:

1、请各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根据评估报告及公司章程,截止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注册资本为77402.72万元,标的企业实收资本77402.72万元,其中转让方认缴25088.54万元;转让方实缴25088.54万元,

3、《评估报告》显示:

(1)本次评估涉及的房屋建筑物共 78 处,仅 5 处提供了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其他房产均未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经核实均未设定他项权利。

(2)存货盘点时未见到规格型号为 T325*6.4(S290)的螺旋管(防腐), 根据现场工作人员介绍该项资产因纠纷正在走司法程序。

(3)长期应收款-应收内蒙古恒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1729 万元,本次评估以审计后账面值确定评估值。内蒙古恒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后净亏损 753.21 万元,恒诺物流公司对该笔款项已回函确认,但该公司已经资不抵债,现金流严重不足,评估报告出具日恒诺物流公司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因评估人员尚未取得无法收回的证据,对该呼和浩特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拟进行股权转让涉及呼和浩特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评估报告内蒙古天润不动产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40项长期应收款以审计后账面值确定评估值,该项长期应收款收回的不确定性较大。

(4)本次评估的无形资产中有焦炭产能特许经营权,账面值2,830,188.68元,已实际转让至旭阳中燃能源公司,且该焦炭产能特许经营权在对旭阳中燃能源公司收益法评估中已体现,在此评估值为零。本项目其他相关情况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等备查资料。请意向受让方自行或聘请专业机构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全部接受股权转让公告的内容并承担标的公司存在的一切相关交易风险。以上相关资料在中心备查,备查资料仅供参考。

项目披露:呼和浩特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32.413%股权转让

4、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5、标的企业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企业股东应在产权转让公告期间,向中心提出产权受让申请,提交受让申请资料,并按照公告要求交纳保证金;如产生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将采取网络竞价确定受让方,股东行权方式如下:

(1)原股东与其他意向受让方同时参与网络竞价;

(2)原股东在网络竞价的自由竞价期间和限时竞价期间均可行权;

(3)在网络竞价过程中,当其他意向受让方报出当前最高有效报价时,原股东可以优先权追加相同报价,如其他意向受让方无更高报价时,原股东为最终受让方;如其他意向受让方继续报价,而原股东在竞价期内未应价的,则该最高报价的意向受让方为最终受让方。若标的公司原股东成为最终受让方,标的公司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标的公司组织形式等进行变更登记。

6、在通过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

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8、本公告中披露的受让方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收费按照中心收费办法执行。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视为其依据该内容以其独立判断自愿全部接受股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承担转让标的和标的企业存在的一切相关交易风险,被确定受让资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转受双方须在最终受让方确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最终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且收到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交易价款、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中心指定银行账户3、期间损益:自评估基准日至产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日期间,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承接。

4、本次标的转让,转让方、受让方应按照与中心的约定承担各自的交易服务费用;本次标的交易涉及的其他税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5、中心在收到《产权交易合同》原件,受让方交纳的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在凭证出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已收到的交易价款转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6、受让方需自行了解涉及股权转让变更相关政策、流程,自行办理相关手续,转让方予以必要的协助。

7、受让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交易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为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