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中介服务(房产经纪服务不规范,终为任性行为“买单”)

2023-04-24 富美财经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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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一起涉嫌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违规行为的案件。

房产经纪服务不规范,终为任性行为“买单”!

房产经纪服务不规范,终为任性行为“买单”!

收到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移送函,执法队员翻阅案件相关材料,梳理案件起因经过,沟通原业务主管部门,对案件进行了多方面了解。在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后,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正式进行了立案处理。

房产经纪服务不规范,终为任性行为“买单”!

经查明,房地产经纪机构当事人罗某,在未核实案涉房地产是否被查封处于禁止交易状态的情况下收取定金,为买家提供经纪服务。后又因罗某违约未履行合同义务,且拒绝退还定金给买家,造成了买卖双方的经济纠纷。

房产经纪服务不规范,终为任性行为“买单”!

罗某的行为涉嫌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九项“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规定,根据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分别处以行政处罚。


房产经纪服务不规范,终为任性行为“买单”!


温馨提示:市民朋友们在买卖、租赁房屋时需要注意提高警惕,不要被“捡漏”等说辞“忽悠”,保持理性,“捂牢”自己“钱袋子”,否则很有可能会“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普法时间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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