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学(劳动本来出神奇(三)—劳动关系)

2023-04-25 富美财经 浏览量:

劳动本来出神奇(三)—劳动关系


基本大部分劳动仲裁案件中的焦点问题都是“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那什么是“劳动关系”?你要上网搜可能会得到以下的定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但这个定义并不是很准确啊,因为好多情况下没签劳动合同也可以被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


一般来讲,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基于从属关系,向用人单位提供职业性的劳动,由用人单位给付劳动报酬所形成的法律关系。这里的核心判断标准为是否具有从属性,而不是签没签劳动合同。当然了,这个定义也不能涵盖所有符合该定义的情况,比如实习律师与律所之间,一般并不构成劳动关系,有点更类似于“学徒关系”,就是培训者与受训者的关系。在欧美,学徒合同也被视为劳动合同的一种,但咱国没这说法。


那么从属性怎么理解?主要两方面:一是人身依附性。二是经济从属性。

人身依附性就是指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具有某种程度上的指挥、控制权。这就不展开讲了,大白话就是:1、领导让你干什么你干什么,不能你想干什么干什么。2、单位规定几点上下班就是几点,不能你想几点就几点。3、……。总之吧,就是你得接受管理、监督及指派的劳动任务,不能随意的拒绝劳动。

经济从属性就是指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经济联系。劳动关系从本质上讲就是通过付出劳动换取对价,以维持生活所需的交易过程。我为单位创造价值,单位依靠我某方面的技能获取价值,我从单位那边获取回报过小日子。也正因为存在这种价值交换,所以单位愿意给我开工资、上社保,我愿意接受单位指派的工作和接受管理。那为什么是“从属性”?呵呵,因为你的劳动要以实现单位的经济利益为目的。


以上两方面就是劳动关系成立的核心判断标准,但还是那句话,并不能覆盖全部,有些事还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实习律师,通常主观上是希望用劳动换取相应资格或经验,而且支付报酬的主体一般是指导律师而不是律所。但是啊,最近几年也有些法 院将这种实习关系定义成劳动关系,因为报酬从律所账上走,而且现在规定律所必须给实习律师上社保,所以有时候从形式上也分不清到底什么关系,呵呵。


其实还有好多似是而非的类劳动关系,比如在校生就业实习算不算劳动关系?大部分不算,学生身份与雇员身份有冲突,人身依附性程度不够。但也有算的,因为实习单位真把实习生当雇员用了,好多还用的更狠,呵呵。再比如,公司董事长算不算劳动者?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是不是劳动关系?


举个例子啊,小炉匠90年代初经某局家属委员会负责人大漂亮介绍,给该局家属院看自行车,日常工作由大漂亮指挥。其报酬来自该局宿舍楼部分房屋的租金收入。前期由大漂亮直接给付现金,但后来因家委会账务审计等原因,改由该局后勤处人员二狗子以转账形式发放。2019年,小炉匠起诉该局要求支付加班工资、补缴社保等等一大堆,问: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不存在啊,呵呵。首先人身依附性,家委会并非该局的组成部门,该局也没对小炉匠的工作进行过指挥、控制和监督。就经济从属性而言,给家属院看自行车并不是该局业务范围的组成部分,报酬也不是源于该局的财务支出。所以,双方不具有《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这案子北京二中院前年终审判的。


长袜子皮皮 2023.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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