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华(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农林水务局畜牧水产股原副股长王海华贪污、受贿案一审获刑9年)

2023-04-25 富美财经 浏览量:

一审判决结果

由益阳市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大通湖区农林水务局畜牧水产股原副股长王海华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一案,近日,大通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海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对涉案赃款605726元(其中被告人王海华退赃24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案情简介

王海华,男,1971年1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安化县,大专文化,中共党员。2013年至2017年期间,王海华作为大通湖区农林水务局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申报项目的申请人索取16.96万元,并采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资金43.6126万元。其中,王海华利用职务便利将国家拨付的20万元项目资金用于对自己哥哥住房的改造和股票交易,将国家拨付的奖励资金15.95万元据为己有,并虚构事实骗取国家财政补贴款7.6626万元。另外,王海华利用职权向申报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项目的申报人多次索取贿赂共计16.96万元。

检察官说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民生的补助补贴项目有所增加,种粮种植、生猪补贴、退耕还林等补贴补助被别有用心之人据为己有,并利用手中的权力来满足自己私欲。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苍蝇扑面”问题,着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从近年来中央查处的一些微腐败数据来看,小官贪腐和基层腐败的危害绝不可小视。检察机关通过严格依法办理各类腐败案件,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各类案件,切实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增强基层群众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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