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712股票(杨志茂单位行贿罪成立  锦龙股份公告原董事长一审被判二缓三)

2023-04-26 富美财经 浏览量:

每经记者 邱德坤 每经实习编辑 任芷霓

12月14日,锦龙股份(000712,SZ)发布复牌公告,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原董事长杨志茂单位行贿一案,已于12月13日公开宣判。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决,被告人杨志茂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因上述相关事项,此前锦龙股份终止了非公开发行,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申请中止了IPO审查。

12月14日,锦龙股份董秘张丹丹向记者确认了上述情况,至于其他事项,她认为还言之过早。

此次判决应为一审判决,而杨志茂是否上诉,无论公司公告抑或公司董秘,均未透露。

一审被判单位行贿罪

杨志茂被法院判处单位行贿罪,与收购东莞证券股权有关。

5月4日,锦龙股份公告,作为杨志茂单位行贿一案的辩护人,广东诚展律师事务所委派的律师于5月3日,签收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起诉书》(以下简称《起诉书》)。《起诉书》显示,在收购东莞证券股权事项中,为使锦龙股份得到关照和帮助,杨志茂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6411万元。

而东莞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显示,2009年6月,锦龙股份作为杨志茂实际控制的企业之一,通过受让东莞市西湖大酒店等公司持有的东莞证券股权,并成为东莞证券的单一大股东,目前持有东莞证券40%的股权。杨志茂亦曾任东莞证券董事,但在2016年离职。东莞市国资委间接持有东莞证券55.4%的股权,为东莞证券的实控人。

基于上述情况,杨志茂被提起公诉。据《起诉书》显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杨志茂涉嫌单位行贿一案,向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公诉。鉴于被告杨志茂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12月13日,广东诚展律师事务所委派的律师参加了被告人杨志茂单位行贿一案的公开宣判,并签收了《刑事判决书》[(2017)桂71刑初2号]。

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志茂单位行贿罪罪名成立。因杨志茂具有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或免于处罚和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综合有关法定和酌定情节,杨志茂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依照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文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判决被告人杨志茂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东莞证券曾因此中止IPO

值得注意的是,杨志茂的单位行贿事项,已对锦龙股份的定增和东莞证券的IPO进程产生了影响。

5月3日,锦龙股份公告,鉴于公司涉嫌单位行贿罪一案,可能对公司产生影响,公司决定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70亿元(含发行费用)的事项,并向证监会申请撤回相关文件。

同日,东莞证券通知锦龙股份,鉴于锦龙股份涉嫌单位行贿一案,对东莞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可能产生影响,东莞证券向证监会报送了《关于中止审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5月2日,东莞证券收到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中止审查通知书》,同意东莞证券中止审查的申请。

在锦龙股份此前已确定不被起诉,法院判决杨志茂单位行贿罪的情况下,东莞证券的IPO之路是否将重启呢?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就此致电东莞证券董秘骆勇,其表示,目前公司正在根据最新情况进行审慎评估,公司的IPO工作将严格遵循证监会的法律法规,是否重启以及何时重启请关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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