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科大(山东科技大学发生命案1死6伤,同母亲一起犯罪令人震惊)

2023-04-26 富美财经 浏览量:

山东科技大学发生命案1死6伤,同母亲一起犯罪令人震惊

4月19日许,一则学生持刀伤人的事件在朋友圈、微博各个主流自媒体平台炸裂开来。学生持刀伤人造成1人死亡6人受伤的惨烈局面。

网传该学生是山东科技大学的学生,并且事件发生的地点就在山东科技大学(青岛校区)北门东侧人行道上。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经过警方调查发现,该学生疑似并非个人作案,他的母亲好像还在旁边起到帮助作用。母亲和孩子一起上街伤人,这可真是少见的案件啊。

一、作案的付某被学校开除,具体原因不详。

在案件发生前,就有人曾在网上爆料:付某某为山科大的学生并且患有精神分裂症,因为偷取学校电脑被开除。

家庭中具有“家族精神病史”,和他妈妈伺机对学校展开报复。并且在网上爆料的人更是具体说到“付某某”先报复学校,再自杀的消息。

并且提醒大家在晚上注意安全。该名网友了解内容、消息之详细让人怀疑他是山科大的校方员工。

山东科技大学发生命案1死6伤,同母亲一起犯罪令人震惊

精确到名字的消息再加上具体的事项和行为结果,果真就跟该网友提前爆料的一样。

究竟是该网友提前得知消息,出于好心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呢,还是出于某种其他目的,故意引起网络上舆论的发酵,导致付某某受到刺激,作出极端举动呢?

学校说法的含糊其辞

每次出现有损相关单位的事件时,相关单位的公关总是做得很优秀,基本上都可以与事件的激烈矛盾点撇开关系。

学校负责人接受采访时避重就轻,并没有回答,学生有没有因为偷电脑被开除,而是强调该事件是在学校发生的,与该学校没有关系。

并且还是学校的保安与公安警察相配合才把犯罪嫌疑人控制住了。

可以明确得知的是不管是不是发生在学校,当事人案发时是否还是学校的学生,现在出现了这么严重的结果。

学校肯定少不了一顿口诛笔伐,至于会不会受到处罚,就不得而知了。

二、存在的疑点

本案中,有几个引起争议的问题。其一,学校知不知道付某患有精神病?

从山东科技大学党政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中的采访中可以得知,校方对于付某患有精神病的情况是知情的。

既然有人放出消息,付某会实施报复学校的行为,并且校方知道付某患有精神病。能够预见到付某中真的会实施伤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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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校方没有对付某或者学校的安保方面设置特别注意呢?应当认为学校在这一方面存在过失。

其二,学校究竟是为什么开除付某?付某盗窃时是否患有精神病?

自始至终,学校也没有明确地说究竟有没有开除付某,以及开除付某的具体原因。

我想学校此刻的含糊其辞无非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校方认为事件发生在校外,跟自己没关系。开不开除,都不影响自己不承担责任。

第二种情况:学校对付某的开除存在瑕疵,他无法公布开除的依据以及具体细节,以免引起更大的舆论。

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的案件,校方作为知情方丝毫没有解释的欲望,这让人感到无语。

其三,网传母亲纵容付某伤人,母亲在逃,为什么母亲没有出现在警方的通报当中?

有人说其母亲纵容自己的精神病儿子伤人,假如付某真的是精神病,母亲作为他的监护人,对付某具有监护职责。

故意放任被监护人伤害他人的,当然会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但是警方并被没有进行通报,很有可能与网传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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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法乱象

这场事件中有许多违法乱象值得我们注意:

事发前,该网友指名道姓地披露行为够不够成违法?

我国《刑法》规定的侮辱罪,是指公然的发表令人名誉贬损的言论的行为。该网友指名道姓地说别人是精神病,说别人要报复社会。

要知道,该网友在发布言论时,付某并没有实施犯罪行为。该网友的行为已经造成对他人的侮辱。

有些人自诩正义,却缺乏法律意识,殊不知自己的行为也可能涉及违法犯罪。

正当的做法应当是及时对涉案人员进行处理。化解矛盾而不是回避矛盾。真是精神病就依照规章制度,带走治疗。

不是精神病,就把事情说清楚了,非把别人逼的报复社会,对谁有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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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之前已经因为盗窃受到刑事追究,为什么没有受到处罚,采取强制措施又释放?

学校闭口不言,我们也无从得知。按照《刑法》理论,间接性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付某的精神状态究竟怎么样?我们无从得知,我们可以知道的是付某入学时精神状态一定是正常的。

倘若付某处于发病期间,实施的盗窃行为。由于付某失去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付某是无罪的,不会受到处罚。

既然不是犯罪,学校更没有理由追究付某的责任,作出开除的决定。否则,山科大必定是违反相关的规章制度,应当对事件负责。

如果是犯罪,也就是付某盗窃时,没有精神病,那为什么被放出来了?

这与我国纵容大学生犯轻罪的现状有关。社会普遍认为大学生考上大学不容易,年纪还小,应当被原谅。

这种想法是错误的,违背了法律的公正的价值追求。大学生意味着得到了更多的教育,比没有受到教育的人更加知道社会是如何运行的。

相比较,没上过大学的人来说,应该更知道违法犯罪的后果,更清楚的对自己行为以及后果有清晰认识。

这样看来,对大学生犯轻罪,出于同情的心理免于处罚,是不公正的,是违反法律的。

本案中,倘若学校的开除决定是正当的,那么为什么没有追究付某的盗窃责任就是一个问题。

追究其刑事责任后,对其进行改造,也就不会有1死6伤的惨案发生了。

目前,案件还在调查当中,希望学校与警方能给群众合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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