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苑路(浙江鸿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多项违法被处罚)

2023-04-26 富美财经 浏览量:

  6月30日,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嘉秀综执罚决字﹝2023﹞第01-0018号处罚决定书。信用中国官网载明:嘉兴市秀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于2023年3月8日对浙江鸿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嫌存在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一案调查,在调查中发现2021年该单位被许可的年取水量是2.32万立方米,实际取水量为4.38万立方米,超出2.06万立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违法事实:2023年3月17日,我局接嘉兴市秀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案件移送函》嘉秀农水移送字[2023]第2号称,嘉兴市秀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于2023年3月8日对浙江鸿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嫌存在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一案调查,在调查中发现2021年该单位被许可的年取水量是2.32万立方米,实际取水量为4.38万立方米,超出2.06万立方米。该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于2023年3月15日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收到通知书七日内采取补救措施,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已完成整改。根据《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司法局关于划转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公告(二)》(嘉综执[2020]36号)划定,将该案移送我局查处。

浙江鸿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多项违法被处罚

  图片来源:信用中国

  浙江鸿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9月2日,法定代表人姚岳良,住所:浙江海宁经编产业园区海新路东侧。该公司于6月8日,因塔吊起重作业时司索工未在现场指挥的违法行为,被浙江省桐庐县城市管理局处以3000元罚款;6月1日,浙江鸿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4万元。

  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系海宁市经济开发区(海昌街道)洛隆路改造(文苑路-金三角)工程的施工承包方。2020年9月9日,当事人以116280元的总价(单价:380元/米)从刘芳海处采购涉嫌商标侵权的标有“华丰新材”字样的DN600玻璃钢夹砂管51根(每根长度为6米),在未对产品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的情况下仍将其用于海宁市经济开发区(海昌街道)洛隆路改造(文苑路-金三角)工程中。2020年9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海宁市经济开发区(海昌街道)洛隆路改造(文苑路-金三角)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查获上述玻璃钢夹砂管51根,其中已铺设30根(于2020年9月29日主动挖出销毁),未铺设21根被本局依法查扣(目前已解扣,由当事人委托我局保管)。经查,当事人违法经营额根据其提交的海宁市经济开发区(海昌街道)洛隆路改造(文苑路-金三角)工程《投标报价》文件中上述玻璃钢夹砂管的单价325/米计,共计99450元,无违法所得。“华丰”系浙江华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在第17类上的注册商标;注册号:18666472号;专用权期限:2018年4月14日至 2028年4月13日;国际分类:17;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塑料管(截止)。(记者 楚丽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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