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将漫画形象注册商标用于特许经营“老夫子动漫文化”起诉维权获赔50万元

2023-05-05 富美财经 浏览量:

【案情简介】

《老夫子》漫画形象系列图书于1998年后多次在我国境内公开出版发行,其中在辽宁画报出版社1998年6月出版的《老夫子》漫画中介绍作者王家禧,笔名王泽,于1928年生于天津。“老夫子”漫画出版已达400套,风行世界华人社会中,在2007年前后出版发行的《老夫子》漫画图书中标注的版权所有人为老夫子哈媒体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老夫子》作品入选首届中国动漫艺术大展。2018年5月10日,老夫子哈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向老夫子动漫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夫子北京公司)出具授权书,载明老夫子哈媒体股份有限公司是《老夫子》的名称、标记、设计、人物形象、视觉表现和衍生形象的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拥有者,对老夫子北京公司在中国大陆区域的权利独占许可使用授权已到期,现继续授权老夫子北京公司在中国大陆以自己的名义对上述权利事实独占许可使用,并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诉讼,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后老夫子北京公司发现,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老夫子公司)等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张贴展示、通过微信公众号和官方网站向公众提供带有图案形象,并以加盟的方式许可加盟商展览和网络传播“老夫子”美术作品。2020年11月4日,老夫子北京公司认为黄岛区老夫子足浴店、郑州老夫子公司、李某的行为侵害其著作权,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合理开支等共计155万元。

【庭审直击】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是被告黄岛区老夫子足浴店、郑州老夫子公司、李某是否侵犯原告老夫子北京公司所享有的“老夫子”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二是若侵权,被告黄岛区老夫子足浴店、郑州老夫子公司、李某应如何承担原告老夫子北京公司主张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夫子北京公司提供的合法出版物、授权书等证据可以证明其为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相关权利人。郑州老夫子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所使用的该漫画形象与涉案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商标申请时间在著作权形成之后,损害了他人享有的在先权利。郑州老夫子公司将该漫画形象作为商业标识使用的行为侵犯了老夫子北京公司的著作权。法院综合作品类型、作品知名度、侵权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郑州老夫子公司、李某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万元。黄岛区老夫子足浴店为使用郑州老夫子公司的商标支付了相应对价,且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特许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2021年10月21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黄岛区老夫子足浴店、李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老夫子北京公司《老夫子》美术作品的复制权的侵权行为,被告郑州老夫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老夫子北京公司《老夫子》美术作品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被告郑州老夫子公司、被告李某共同赔偿原告老夫子北京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郑州老夫子公司、李某均不服,并提起上诉。2023年4月1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保护他人合法在先权利的典型案件。当注册商标与在先著作权权利发生冲突时,应当从注册商标的申请时间是否在著作权权利形成之后、著作权所涉作品的知名度、商标注册人的主观状态等方面审查商标注册是否损害他人享有的在先权利。该案裁判有效制止了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行为,维护了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加强著作权保护、激发文化创意活力、促进文化产业繁荣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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