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暨实施情况的公告

2023-05-06 富美财经 浏览量:

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2023年12月30日,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股东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林信托”)出具的《关于东北证券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获悉吉林信托计划在2023年2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3,4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1%),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持股5%以上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2023-066)。

2023年3月15日,吉林信托上述减持计划时间达半,公司收到吉林信托出具的《关于东北证券股份减持计划实施进展情况的告知函》,获悉吉林信托在2023年2月1日至3月15日期间未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时间过半的进展公告》(2023-014)。

2023年4月30日,吉林信托上述减持计划时间区间届满,公司收到吉林信托出具的《关于东北证券股份减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暨实施情况的告知函》。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公司现将吉林信托减持计划的实施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一)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二)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二、其他相关说明

2023年2月7日,公司向吉林信托发送《关于东北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暨对吉林信托减持公司股份事项影响的告知函》,告知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在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期间,吉林信托作为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公司股份。鉴于此,在2023年2月1日至4月30日的减持计划时间区间内,吉林信托未减持公司股份。截至2023年4月30日,本次减持计划时间区间届满,减持计划结束。

吉林信托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不存在违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减持相关承诺的情形。

三、备查文件

1.吉林信托《关于东北证券股份减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暨实施情况的告知函》;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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