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阳光集团因未能按时披露2021年年报,主要负责人被上交所通报批评

2023-05-07 富美财经 浏览量:

4月24日,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发布关于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称,2023年4月21日,阳光集团收到上交所纪律处分决定书。根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阳光集团应于2023年4月30日前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但公司未能按时披露,且至今仍未完成披露。福建阳光集团因未能按时披露2021年年报,主要负责人被上交所通报批评截图自上交所公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九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六条,《上市规则》第1.6条、第3.1.1条、第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第3.1.1条等相关规定。  处分决定书显示,阳光集团时任董事长吴洁、时任总经理吕建波作为发行人主要负责人,时任财务负责人刘冬平、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邵晓晖作为直接责任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上交所决定,对公司、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阳光集团表示,公司收到该纪律处分决定书后,高度重视上述问题,目前正组织公司相关部门进行整改。  对于2021年年报暂时无法披露,阳光集团解释称,主要原因为公司现金流面临较大压力,导致业务人员变动频繁和离职,财务审计及定期报告编制相关工作进程收到较大程度影响。  据了解,阳光集团旗下共有两家上市公司,分别为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龙净环保”,股票代码:600388)、阳光城集团(简称“阳光城”,股票代码:000671),其中阳光城为综合性房地产开发企业。于2023年4月11日,阳光城曾发布公告称,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到期未支付的债务(包含金融机构借款、合作方款项、公开市场相关产品等)本金合计金额448.50亿元,其中:涉及担保事项的已到期未支付债务本金累计209.00亿元;公开市场方面,境外公开市场债券未按期支付本金累计10.15亿美元,境内公开市场债券未按期支付本金累计182.38亿元。  阳光城表示,上述事项可能触发境内外其他融资的相关条款,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积极响应债权人的合理诉求,并持续评估上述事项对公司法律、财务及运营的影响。另外,公司为化解债务风险,正全力协调各方积极筹措资金,商讨多种方式解决相关问题。同时,公司将在地方政府和金融监管机构的大力支持、积极协调下,制定短中长期综合化解方案,积极解决当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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