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动力定01”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的公告
2023-05-07 富美财经 浏览量:次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动力定01债券付息登记日:2023年5月12日;
●动力定01债券除息日:2023年5月15日;
●动力定01债券付息日:2023年5月15日。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国动力”)于2020年5月13日发行的中国动力定向可转债01(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或“动力定01”)将于2023年5月15日开始支付自2023年5月13日至2023年5月12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公司《中国动力发行普通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一)债券简称:动力定01;
(二)债券代码:110807;
(三)发行总额:人民币64,250万元;
(四)票面金额:100元/张;
(五)债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债券利率:第一年0.5%、第二年1%、第三年1.5%、第四年2%、第五年2.5%;
(七)债券期限:5年,自2020年5月13日起,至2025年5月12日止;
(八)转股期限:2021年5月13日至2025年5月12日(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12个月后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九)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为20.23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20.07元/股。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本公司《中国动力发行普通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有关条款的规定,本次付息为本期债券第三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3年5月13日至2023年5月12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1.5%(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付息金额为1.5元人民币(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付息日
(一)本次债券付息登记日:2023年5月12日;
(二)动力定01债券除息日:2023年5月15日;
(三)本次债券付息日:2023年5月15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3年5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动力定01”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付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付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付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付息服务,后续兑付、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因此,公司对居民企业持有的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1.5元人民币(含税)。
(二)对于持有本期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5元。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20%征收,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付息金额为1.5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1.2元(税后);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七、本次付息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1号楼19层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10-88573330
(二)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联系电话:010-60837371
2.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18号人保寿险大厦
联系电话:010-85556365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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