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聚合转债”预计满足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 提示性公告

2023-04-17 富美财经 浏览量: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可转债上市发行情况

(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767号)核准,2023年3月7日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20,4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共计204万张,期限6年。

(二)经上交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100号文同意,公司20,4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3年4月19日在上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聚合转债”,债券代码“111003”。

(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和《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聚合转债”自2023年9月13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初始转股价格为14.63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14.42元/股。

因公司实施2021年度权益分派,2023年5月17日转股价格由14.63元/股调整为14.42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11日披露的《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润分配调整聚合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号:2023-055)。

二、可转债转股价格修正条款与可能触发情况

(一)转股价格修正条款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聚合转债”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如下:

1.修正条件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的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二)转股价格修正条款预计触发情况

自2023年3月28日至2023年4月12日,公司股票已有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11.54元/股),若未来19个交易日内有5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11.54元/股,将触发“聚合转债”的转股价格修正条件。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在转股价格修正条件触发当日,上市公司应当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修正转股价格,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修正或者不修正可转债转股价格的提示性公告,并按照募集说明书或者重组报告书的约定及时履行后续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未按本款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视为本次不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依据上述规则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履行审议及披露义务。

三、风险提示

公司将根据本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于触发“聚合转债”的转股价格修正条件后确定本次是否修正转股价格,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04月13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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