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大中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2023-05-11 富美财经 浏览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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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大中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股票代码:001203股票简称:大中矿业
债券代码:127070债券简称:大中转债
大中转债调整前的转股价格:人民币11.36元/股
大中转债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人民币11.06元/股
大中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3年5月16日
一、大中转债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17日公开发行1,52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大中转债,债券代码:127070),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15.20亿元。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及《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时,转股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其中派送现金股利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为:P1=P0-D,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每股派送现金红利=(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总股本=(1,488,738,458×0.3)÷1,508,021,588≈0.2961638元/股(保留小数点后七位)。
二、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原因及结果
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公司2023年4月19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利润分配的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5月15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5月16日;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1,508,021,588股剔除已回购股份19,283,130股后的1,488,738,45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权利。公司股本总额在分配议案披露后至分配方案实施期间因新增股份上市、股权激励授予行权、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事项而发生变化的,公司将保持分红比例不变,根据最新股本相应调整分红总额。
结合上述规定,大中转债的转股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次调整前大中转债转股价格为11.36元/股,调整后大中转债转股价格为11.06元/股,即P1=P0-D=11.36-0.2961638≈11.06元/股(保留两位小数),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3年5月16日起生效。
敬请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注意。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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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1,508,021,588股剔除已回购股份19,283,130股后的1,488,738,45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元人民币(含税)。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通过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方式增加2,260股。本次权益分派期间,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大中转债(债券代码:127070)已暂停转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508,021,588股。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票回购专用账户中持有的股份为19,283,130股,本次可参与利润分配的总股本为1,508,021,588股-19,283,130股=1,488,738,458股。
4、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比例及除权除息参考价计算如下:
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10股现金红利=(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每股分红金额)÷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10股
除权(息)参考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金额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红股和资本公积转增,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每股现金红利=(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每股分红金额)÷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1,488,738,458×0.3)÷1,508,021,588≈0.2961638元/股(保留小数点后七位),即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10股现金红利为2.961638元,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格-0.2961638)元/股。
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公司2023年4月19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
1、公司2023年4月19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根据《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权利。公司股本总额在分配议案披露后至分配方案实施期间因新增股份上市、股权激励授予行权、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事项而发生变化的,公司将保持分红比例不变,根据最新股本相应调整分红总额。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通过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方式增加2,260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新增回购股份15,326,368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508,021,588股,累计回购股份19,283,130股。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本次权益分派将以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1,508,021,588股剔除已回购股份19,283,130股后的1,488,738,45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元人民币(含税)。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是一致的。
3、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19,283,130股后的1,488,738,45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2.7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6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3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5月15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5月16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3年5月15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3年5月16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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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3年4月28日至登记日2023年5月15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一)本次分配方案未以总股本为基数实施存在差异化安排,按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10股分派现金红利及除权除息参考价相关参数详见本公告“特别提示”。
(二)公司首发前部分股东众兴集团、林来嵘、安素梅、安凤梅、周国峰、梁宝东、牛国锋、吴金涛、王福昌、张杰、梁欣雨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承诺:如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公司于2021半年度权益分派每10股派4元,承诺的最低减持价格调整为8.58元/股(8.98元/股-0.4元/股=8.58元/股)。本次权益分派后,承诺的最低减持价格将调整为8.28元/股(8.58元/股-0.2961638元/股≈8.28元/股(保留两位小数))。
(三)公司发行的可转债(大中转债,127070)已进入转股期,本次调整转股价格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关于调整“大中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9);公司目前正在实施回购方案,有关回购价格上限的调整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和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1)。
七、有关咨询方法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黄河大街55号
咨询联系人:李云娥
咨询电话:0472-5216664
传真电话:0472-5216664
八、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3、《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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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和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份回购的基本情况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或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0元/股(含);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8日、2023年3月1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经济参考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1)、《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023)。
二、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和数量的原因
2023年4月19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2023年权益分派实施方案如下:以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1,508,021,588股剔除已回购股份19,283,130股后的1,488,738,45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元人民币现金(含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5月15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5月16日。
根据公司《回购报告书》,若公司在股份回购期间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自股票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及数量,拟回购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相应变化。
三、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和数量的调整
1、根据公司《回购报告书》,公司对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进行调整,回购价格上限由不超过20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19.70元/股(含)。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不享有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权利,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总股本=(1,488,738,458×0.3)÷1,508,021,588≈0.2961638元/股(保留小数点后七位)。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每股现金红利=20元/股-0.2961638元/股=19.7038362元/股≈19.70元/股(保留两位小数)。
2、根据公司《回购报告书》,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0万元(含)、不高于人民币30,000万元(含),在回购股份价格调整为不超过19.70元/股(含)的条件下,按回购金额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522.84万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1.01%;按回购金额下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015.23万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67%。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除以上调整外,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5月8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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