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公司股份超过1%暨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2023-05-12 富美财经 浏览量:

持股5%以上的股东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不触及要约收购;

2、2023年4月29日至2023年5月8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达”)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54,149,168股,减持数量达到公司总股本的5.01%,本次权益变动后,中国信达合计持有公司股份占比由11.53%下降至6.52%;

3、中国信达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3-088),中国信达持有公司股票92,250,068股,占公司总股数的8.53%,中国信达计划自《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21,626,8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2%)。除上述集中竞价减持计划外,中国信达不排除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2023年3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时间过半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24)。

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公司股份超过1%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中国信达自2023年6月6日至2023年1月10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0,824,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10%。

公司于2023年2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公司股份超过1%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中国信达自2023年1月13日至2023年2月6日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0,835,0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20%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信达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股份减持比例达到1%的告知函》,中国信达自2023年2月28日至2023年5月8日,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10,820,000股,减持比例达公司总股本的1.001%。

2023年4月29日至2023年5月8日,中国信达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54,149,168股,减持数量达到公司总股本的5.01%,合计持有公司股份占比由11.53%下降至6.52%,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公司股份超过1%的情况

1、内容概要

2、基本情况

注:上表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股东减持公司股份达到5%的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信达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23年4月29日至2023年5月8日,中国信达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54,149,168股,减持数量达到公司总股本的5.01%,合计持有公司股份占比由11.53%下降至6.52%,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1、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

2、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换股吸收合并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中认购的非公开发行股份形成。上述股份已于2023年4月25日解除限售。

(二)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三、其他相关说明

1、上述股东本次减持公司股份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的规定。

2、上述股东严格遵守此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及相关承诺,不存在违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及相关承诺的情形。

3、本次减持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4、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国信达编制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5、上述股东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属于其自身行为,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6、公司将持续关注中国信达的减持计划实施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股份减持比例达到1%的告知函》;

2、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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