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册(股东权利谁说了算?天册、国浩等律所遭新潮能源股东实名举报)

2023-05-12 富美财经 浏览量:

股东能不能行使股东权利谁说了算?天册、国浩等律师事务所遭新潮能源股东实名举报

作为一家上市公司股东,他能不能行使股东提案权利?这个问题谁说了算,是不是上市公司管理层聘请的律师说了算?现实的案例是,算。这一荒谬的案例发生在新潮能源身上。

5月5日,五一劳动节假期最后一天,新潮能源的管理层似乎并没有休息。

当天下午,新潮能源发出公告,全体董事不同意宁夏顺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上海关山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共计九名合计持股10%以上的提案人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罢免部分董事、监事的提案,也不同意将《本次罢免提案》作为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理由是罢免理由无事实依据。

同时,新潮能源公告了所依据的法律意见,即国浩律师(天津)律师事务所(下称“国浩律所”)、浙江迪索律师事务所(下称“迪索律所”)、北京市华泰(重庆)律师事务所(下称“华泰律所”)的法律意见,三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都断定股东提案不具备真实性,无法构成合法有效的议案,不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股东权利谁说了算?天册、国浩等律所遭新潮能源股东实名举报

5月5日,公告发出当天,便引来了上交所监管工作函。监管函要求:“为督促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全体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相关事宜明确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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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请公司结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详细说明公司董事会拒绝将相关股东的提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理由是否充分、合规。请律师核实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请公司结合相关规则,说明公司针对本次股东临时提案事宜是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审议程序,是否存在限制股东合法权利的情形。请律师核实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你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则,妥善处理本次股东临时提案事宜,保障股东合法依规行使股东权利。”

5月6日,据知情人透露, 上海关山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下称“上海关山”,系新潮能源股东之一)或已实名举报国浩律所、迪索律所、华泰律所。

股东权利谁说了算?天册、国浩等律所遭新潮能源股东实名举报

举报内容针对三家律所出的法律意见书存在的程序问题、事实认定问题以及律师事务所公证客观勤勉尽责义务的相关问题,并事实上侵害了上海关山等股东行使股东提案权的合法权益。

举报函显示,国浩所、迪索律所、华泰律所等经办的多位律师,在处理新潮能源相关事务时存在重大违法违规,上海关山就违规问题分别向天津市司法局及律师协会、杭州市司法局及律师协会、重庆市司法局及律师协会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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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函举报称主要理由是: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对于股东提案,只进行形式审查,股东大会召集人对股东提案的内容没有进行实质审查的职权,但三家律所明知这一规定,却以罢免需要理由为依据。

小韭花注意到,迪索律所和华泰律所两家法律意见直接依据的事实为新潮能源公司、董事和监事的《说明与承诺》,由公司、董事和监事承诺:本次罢免议案所述理由均非客观事实,所涉董事监事均处于合法任期内,履职期间均合法依据,勤勉尽责。

上海关山的联系人称,按这三家律所的说法,天下没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董事和监事可以罢免,只要董事和监事找他们出法律意见断定称职就行。幸亏监管部门及时发现这一问题,出具监管工作函。

有新潮能源相关股东透露,其实新潮能源的董事会发出这样的公告,也在他们意料之中,因为在去年4月份,新潮能源高管就是以天册律所、迪索律所、国浩律所、君致律所等四家律所的法律意见书,故意剥夺他们股东权利。

“这次有两家律所退出了,迪索律所、国浩律所却仍不管不顾地出具法律意见书,这次我们再也无法容忍了,所以这次连各律所去年问题也一并举报了,包括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下称“天册律所”),我们4月份已经举报了天册律所,天册迷途知返这次没有违规出具法律意见。”该股东表示。

公开资料显示,上海关山系新潮能源股东。上海关山等股东认为,作为新潮能源股东,其在去年4月16日关于增加股东大会临时议案遭到了新潮能源董事会否决。否决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提案股东的无权行使股东权利,上市公司因此认为提案有效性无法确认存在法律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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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6日,上海关山等股东通过邮寄公证、电子邮件公证、现场送达公证的方式向新潮能源送达了《关于增加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议案的函》(下称“临时议案函”)。

2020年4月19日,新潮能源董事会发布《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拒绝将临时议案递交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理由是根据天册、迪索、国浩等律所的《法律意见书》,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受限,股东向公司提交临时议案的行为的合法性与有效性无法得到支撑与确认,存在重大法律瑕疵。

“该《法律意见书》出具的程序存在重大违规,得出的结论严重违反客观事实,最终无故剥与夺上海关山共同提案其他股东资格,否定了上海关山等股东合法有效提案的效力。” 上海关山在举报函中称。

有分析人士称,律师工作重要的是实事求是,关于股东是否有提案权,这一实质审查不在律师的工作范围之内,也就说律师依法没有资格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否则,与上交所的规定直接冲突,况且,律所如何确保实质性审查的结果是否有效且公正?

“就算律师进行审查,也需要勤勉尽责,不能客户提供什么就说什么,无视上市公司历年的公告等资料,不进行多方核实求证,仅以假设上市公司提供的资料就是全部资料为前提,就出具法律意见。这不是相当于律师充当了法官角色,而且只听一面之词。”上述分析人士表示。

上海关山认为,上述律所违反了《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开报道还显示,受中小股东的委托,宋一欣律师也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是股东的权利不应受到上市公司的限制。

或迫于压力,新潮能源于今日下午披露了最新的《关于股东提请增加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宁夏顺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绵阳泰合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关山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杭州鸿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善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的股份,向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提出增加有关罢免董事、监事的临时议案,提名相关董事及监事的临时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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