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三包规定(新汽车“三包”1月1日起实行:7日内因质量问题可免费更换或退货)

2023-05-12 富美财经 浏览量:

新汽车“三包”1月1日起实行:7日内因质量问题可免费更换或退货

东方网记者程琦12月30日报道:2023年1月1日起,《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新汽车“三包”规定)将正式施行。记者了解到,该规章在2013年施行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新汽车“三包”规定的修订内容主要有10个方面,其中,增加7日内因质量问题免费更换或者退货的情形。

完善退车换车情形

新汽车“三包”规定增加了7日内因质量问题免费更换或者退货的情形。

针对之前一些新车刚出销售者门店便发生严重质量问题引发的退换货纠纷案件,修改后规章第二十二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内,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的,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销售者应当免费更换或者退货。

同时,降低消费者更换、退货的条件。原规章规定因质量问题修理时间超过35日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车。修改后规章第二十四条中将条件进一步降低,将修理时间超过35日缩短为30日,将修理次数超过5次缩短为4次,同时明确出现上述情形消费者可以选择更换,也可以选择退车。

明确更换、退货要求。修改后的规章第二十八条中规定,符合更换或者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更换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为消费者完成更换或者退货,并出具换车证明或者退车证明。同时,针对销售者无法在20个工作日内为消费者办理完成更换家用汽车产品的情形,增加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车的规定。

降低退车换车成本

根据新规,将下调消费者退换车时向销售者支付补偿费的系数。原规章规定除按照规定应当免费更换的情形以外,消费者选择更换或者退货的,应当向销售者支付合理的补偿费用。本次修改将原规章的补偿系数由“0.5%至0.8%”降至“不得高于0.5%”,直接减少消费者的补偿费用。

增加销售者赔偿消费者退换车损失的规定。销售者为消费者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应当赔偿消费者下列损失:车辆登记费用;销售者收取的扣除相应折旧后的加装、装饰费用;销售者向消费者收取的相关服务费用。

扩大“三包”规定适用范围

值得一提的事,新汽车“三包”规定,将家用电动汽车的电池、电机、电控等专用部件纳入“三包”调整范围。弥补了之前未对家用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三包”进行明确规定的立法空缺。将皮卡车纳入“三包”调整范围,污染控制装置也被纳入“三包”条件。

同时,新汽车“三包”规定也优化了免除“三包”责任的条件。限制了瑕疵汽车产品的范围。减少了免除“三包”责任的情形。删除原规章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的“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不再将其作为免除“三包”责任的情形之一。

并提升“三包”服务便利度,简化消费者享受“三包”的条件,优化消费者获取修理者信息方式。经营者不得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维护、保养家用汽车产品的经营者,并将其作为拒绝承担“三包”责任的理由。

新规还细化相关时限要求,明确信息备案时限。明确“三包”起算时间:“三包”有效期和包修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开具购车发票日期与交付家用汽车产品日期不一致的,自交付之日起计算。修理记录保存期限不得低于6年。

进一步精确修理时间的计算标准。修改后规章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单次修理时间,指自消费者与修理者确定修理之时至完成修理之时。以小时计算,每满24小时,为1日;余下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1日计。累计修理时间,指单次修理时间累加之和。”

此外,新规还细化经营者责任及要求,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鼓励建立第三方争议处理机制,且更加尊重民事主体之间约定要求。(程琦)

来源: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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