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和公

2023-05-15 富美财经 浏览量: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3年3月30日,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

1、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2、公司于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4月10日在公司公示栏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10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含子公司)正式在职员工,其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列入《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5月11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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