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3年度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总额的公告

2023-05-15 富美财经 浏览量:

股票简称:海正药业股票代码:600267公告编号:临2023-49号

债券简称:海正定转债券代码:110813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3年度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总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由198,933,847.51元(含税)调整至199,865,806.89元(含税)。

●本次调整原因: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向可转换公司债券“海正定转”(债券代码:110813)转股,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公司按照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分配总额进行相应调整。

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023年4月20日,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将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后的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1.7元(含税),2023年度不送股、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按利润分配方案披露时公司总股本扣除当时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内已累计回购的股份数计算,拟派发现金红利为198,933,847.51元(含税)。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前,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的基数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具体内容详见《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18号),已登载于2023年3月3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今的相关变化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发行人股本结构表》(权益登记日2023年5月10日),由于可转债转股,公司总股本已由利润分配方案披露时的1,180,390,303股增加至1,185,872,417股。

因2023年5月11日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23年5月18日)期间,“海正定转”将停止转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时“海正定转”停止转股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47号)。因此,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23年5月18日),公司总股本将不会因可转债转股发生变化。

三、关于调整2023年度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总额的说明

综上所述,目前公司总股本为1,185,872,417股,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股份数10,191,200股,实际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份数为1,175,681,217股。公司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1.7元(含税),以此计算合计派发现金红利总额调整为199,865,806.89元(含税)。

特此公告。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267证券简称:海正药业公告编号:2023-50号

债券代码:110813债券简称:海正定转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

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7元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3年4月20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方案,以公司目前总股本1,185,872,417股扣除截至目前已回购股份10,191,200股为基数,参与本次权益分派的股份数量为1,175,681,217股,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1.7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199,865,806.89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度。2023年度不送股、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因本次权益分派无送股和转增分配,所以送转比例为0,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根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分配方案,公司按照扣除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数1,175,681,217股为基数进行分配。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175,681,217×0.17÷1,185,872,417≈0.1685元/股

因此,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685)÷(1+0)=前收盘价格-0.1685元/股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股东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浙江海正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区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7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7元,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代扣现金红利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53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53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港通”),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3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7元。

五、

相关价格和比例调整情况

根据公司《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相关条款的规定,在定价基准日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期间,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配股(在配股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情况下)、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相关公式进行“海正定转”(债券代码:110813)转股价格的调整。根据上述规定,因公司本次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海正定转”的转股价格将由12.86元/股调整为12.69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同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因利润分配调整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51号)。

六、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管理部

联系电话:0576-88827809

特此公告。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2日

股票简称:海正药业股票代码:600267公告编号:临2023-51号

债券简称:海正定转债券代码:110813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因利润分配调整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调整前转股价格:12.86元/股

●调整后转股价格:12.69元/股

●转股价格调整生效日期:2023年5月19日

●“海正定转”自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8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停止转股,2023年5月19日起恢复转股。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已于2021年3月实施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为18,152,415张,已于2021年3月18日登记完成,每张面值100元,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815,241,500元,期限为发行之日起6年,债券简称“海正定转”,债券代码“110813”。

“海正定转”存续的起止时间为2021年3月18日至2027年3月17日,转股的起止时间为2021年9月22日至2027年3月17日(转股期起始日原为2021年9月18日,因9月18日为非交易日,故转股期起始日顺延至其后第1个交易日)。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目前总股本1,185,872,417股扣除截至目前已回购股份10,191,200股为基数,参与本次权益分派的股份数量为1,175,681,217股,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1.7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199,865,806.89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度。2023年度不送股、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具体内容详见同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3年度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总额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49号)。

因此,“海正定转”转股价格将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符合《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的规定。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与调整结果

(一)转股价格调整公式

根据《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相关条款规定,在定价基准日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期间,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配股(在配股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情况下)、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时,转股价格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调整,计算结果向上进位并精确至分。转股价格的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1=P0/(1+n);

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转股价格,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配股率,A为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转股价格。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

(二)转股价格调整结果

根据上述条款,“海正定转”调整前转股价格为12.86元/股,调整后转股价格为12.69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3年5月19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海正定转”自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8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停止转股,2023年5月19日(除权除息日)起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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