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工科技IPO:董事长高额理财却拖欠个税,债务承压两任妻子一同为公司担保

2023-05-15 富美财经 浏览量:

(原标题:宏工科技IPO:董事长高额理财却拖欠个税,债务承压两任妻子一同为公司担保)本文来源:时代商学院 作者:彭晨雨 来源 | 时代商学院作者 | 彭晨雨编辑 | 郑少娜客户陷入失信危机、资产负债率远超同行的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工科技”)即将迎来IPO上会大考。深交所公告显示,宏工科技将于5月12日上会接受审核,拟登陆创业板,该公司主营业务为物料自动化处理产线及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时代商学院研究发现,宏工科技的共同实控人曾为夫妻关系,该公司的董事长离婚后还联手现任妻子以及前妻共同为公司贷款进行担保。此外,2020—2023年(下称“报告期”),宏工科技的应收账款及坏账损失一路攀升,多家客户成失信被执行人,涉及的坏账金额合计近千万元。与此同时,2020—2021年,宏工科技的短期偿债能力指标均远远落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债务承压的同时,该公司拟募资2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占募资总额的比例近四成。离婚夫妻携手闯关IPO,高额理财却拖欠个税招股书显示,截至招股书签署日(2023年4月24日),罗才华与何进二人分别直接持有宏工科技56.44%与17.64%的股份;同时,二人通过赣州博怀间接持有宏工科技4.04%的股份,二人合计控制宏工科技78.12%的股份表决权,为宏工科技的共同实际控制人。据第二轮问询回复,罗才华、何进二人曾为夫妻,双方于2019年6月签署了《离婚协议书》。不过,已经离婚的罗才华、何进却继续选择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成为宏工科技的一致行动人和实际控制人。对此,深交所在首轮以及第二轮问询中两次提出质疑。一是要求宏工科技说明罗才华、何进双方能否在《一致行动人协议》有效期内合意变更协议有关内容,以及保障实际控制人稳定性的具体措施。二是要求宏工科技说明罗才华、何进离婚事宜的进展,财产分割中涉及公司股权、控制权及决策权等具体约定,是否存在造成实际控制人变更、对于公司控制权稳定性和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形。除此之外,招股书还显示,报告期内,罗才华和现任妻子高旋以及前妻何进曾一起为宏工科技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目前,罗才华担任宏工科技的董事长兼总经理,何进担任宏工科技的董事兼总经办主任,而招股书并未披露罗才华的现任妻子高旋是否在该公司担任职务。首轮问询回复中的现金核查数据显示,罗才华于2021年获得了870万元的收入,其中包括炒股资金278.50万元;何进的资金流水显示,其仅仅是2021年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的资金就达到1800多万元。据第二轮问询回复,2019年5月,宏工有限(宏工科技前身)增加注册资本4865.96万元,增加的注册资本以公司截至2019年5月20日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按各股东持股比例进行同比例转增。罗才华、何进作为自然人股东存在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合计为720.86万元,存在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补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对此,深交所要求宏工科技说明个人股东涉及的补缴金额,未缴纳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所形成的税款是否合规,是否取得合规性证明,如需缴纳税费,请按相关规定进行补缴。宏工科技在第二轮问询中表示,因资本公积转赠注册资本后未涉及现金利润分配,此次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金额较大,自然人股东履行纳税义务存在困难。而这笔本该于2019年就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一直到2023年1月6日,宏工科技才就此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向东莞市税务局桥头税务分局申请缓缴。应收账款高企,多家客户成失信被执行人除了实控人之间的复杂关系,宏工科技多家客户的经营状况也值得关注。招股书显示,报告期各期末,宏工科技的应收账款余额逐年走高,账面价值分别为1.17亿元、2.05亿元、6.94亿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6.59%、18.74%、23.63%。对于应收账款的激增,宏工科技也在招股书“风险提示”中表示,较高的应收账款余额一方面会影响公司的资金周转,限制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若市场环境变化或应收账款客户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导致公司发生坏账损失,进而影响公司的利润水平。正如宏工科技所言,随着应收账款的大幅增加,与其相关的坏账损失与坏账准备也增长十分明显。报告期各期末,该公司的坏账损失分别为512.13万元、1323.12万元、3390.35万元;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分别为1721.90万元、2900.34万元、6281.27万元。可见,2021年和2023年,宏工科技的坏账损失分别同比增加158.36%和156.24%,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分别同比增加68.44%和116.57%。如此之高的增速,或与宏工科技多家客户成为失信被执行人有关。据第二轮问询回复,如图表2所示,2019年末,宏工科技应收账款前十大客户中,“江苏乐能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对应的应收账款余额为421.12万元。事实上,该公司已于2023年1月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被执行金额超过3.5亿元。对此,深交所要求宏工科技说明对江苏乐能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的坏账准备计提情况,是否计提单项减值准备;梳理长期挂账的应收账款情况,说明相关客户是否存在经营异常或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情形,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除此之外,如图表2所示,宏工科技的另两家客户——肇庆遨优动力电池有限公司、江西省科能伟达储能电池系统有限公司,同样也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涉及的应收账款分别为534.56万元、18.76万元。报告期内,上述三家客户给宏工科技造成的坏账准备金额合计近千万元。 债务压力缠身,近四成募资用于补流与应收账款和坏账损失一样持续增长的,还有宏工科技的负债。招股书显示,报告期各期末,宏工科技的负债总额分别为3.45亿元、10.2亿元、28.07亿元。其中,2021年和2023年,宏工科技的负债总额分别同比增长了195.65%、175.19%。具体来看,报告期各期末,宏工科技的短期负债分别为3.42亿元、9.81亿元、27.33亿元,占负债总额的比例分别为99.02%、96.17%、97.35%;长期负债分别为337.3万元、3908.64万元、7429.95万元,占负债总额的比例分别为0.98%、3.83%%、2.65%。可以看出,2021年以来,宏工科技的短期负债和长期负债均大幅增加。与此同时,宏工科技的现金流压力也逐渐凸显。截至2023年12月31日,宏工科技的账面货币资金余额为1.22亿元,无法覆盖同期的短期负债余额。由于债务的激增,报告期各期末,宏工科技的资产负债率(合并)分别为70.32%、83.87%、85.03%,而在已披露数据的2020年和2021年,同行业可比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合并)平均值分别为49.25%、61.45%。换言之,2020年和2021年,宏工科技的资产负债率连续两年高出同行均值20个百分点以上。由此可见,2020—2021年,宏工科技资产负债率(合并)均远超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且报告期内始终维持在高位。从短期偿债能力指标来看,宏工科技的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也远落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均值。招股书显示,报告期各期末,宏工科技的流动比率分别为1.28倍、1.11倍、1.07倍,速动比率分别为0.80倍、0.70倍、0.54倍。而在已披露数据的2020年和2021年,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流动比率平均值分别为1.75倍、1.33倍;速动比率平均值分别为1.32倍、0.86倍。 或许是因债务缠身,补充流动资金也成为了宏工科技最重要的募投项目之一。据招股书,如图表4所示,此次IPO,宏工科技欲募集2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占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为37.6%。 为何如此高比例的募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宏工科技在招股书中表示,报告期内,公司销售收入持续增长,生产经营规模持续扩大,业务和人员规模的不断增长使公司对营运资金的需求不断增加,应收账款和存货也占用了公司的资金,使公司对营运资金的需求进一步提升,单纯依靠公司自身的资金积累难以满足公司业务规模快速增长的需求。与此同时,公司通过本次融资充实公司的资本金,可以更好地促进公司业务发展,提升公司的实力,提高市场占有率和抗风险能力。事实上,关于募资补流,证监会有明确的相关规定。证监会于2020年修订的《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明确指出,通过公开上市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对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应充分论证其合理性。参考资料:1.《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上会稿)》.深交所官网2.《关于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之回复报告》.深交所官网3.《关于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之回复报告》.深交所官网(全文3396字)免责声明:本报告仅供时代商学院客户使用。本公司不因接收人收到本报告而视其为客户。本报告基于本公司认为可靠的、已公开的信息编制,但本公司对该等信息的准确性及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本报告所载的意见、评估及预测仅反映报告发布当日的观点和判断。本公司不保证本报告所含信息保持在最新状态。本公司对本报告所含信息可在不发出通知的情形下做出修改,投资者应当自行关注相应的更新或修改。本公司力求报告内容客观、公正,但本报告所载的观点、结论和建议仅供参考,不构成所述证券的买卖出价或征价。该等观点、建议并未考虑到个别投资者的具体投资目的、财务状况以及特定需求,在任何时候均不构成对客户私人投资建议。投资者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特定状况,并完整理解和使用本报告内容,不应视本报告为做出投资决策的唯一因素。对依据或者使用本报告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本公司及作者均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本公司及作者在自身所知情的范围内,与本报告所指的证券或投资标的不存在法律禁止的利害关系。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本公司及其所属关联机构可能会持有报告中提到的公司所发行的证券头寸并进行交易,也可能为之提供或者争取提供投资银行、财务顾问或者金融产品等相关服务。本报告版权仅为本公司所有。未经本公司书面许可,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以翻版、复制、发表、引用或再次分发他人等任何形式侵犯本公司版权。如征得本公司同意进行引用、刊发的,需在允许的范围内使用,并注明出处为“时代商学院”,且不得对本报告进行任何有悖原意的引用、删节和修改。本公司保留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所有本报告中使用的商标、服务标记及标记均为本公司的商标、服务标记及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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