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

2023-05-15 富美财经 浏览量: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2023年4月27日,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等文件。

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至2023年5月11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共计13天,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2、关于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公司子公司担任的职务等。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5月12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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