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先告知书》暨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提示性

2023-05-15 富美财经 浏览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下发的《事先告知书》(公司部函〔2023〕第161号)。现将《事先告知书》具体内容暨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如下:

一、《事先告知书》具体内容

2023年5月6日,因你公司202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你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023年4月29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致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暨停牌的风险提示公告》显示,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即2023年4月30日前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截至2023年4月30日,你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你公司触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3.11条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本所拟决定终止你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等相关规定,你公司有权申请听证或者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申请听证的,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部提出申请,并载明具体事项及理由。提出陈述和申辩的,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相关书面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听证、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公司股票已于2023年5月4日起停牌。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修订)》的第9.1.10、9.1.11条之规定,公司收到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后,可以根据规定申请听证,提出陈述和申辩。深交所上市委员会就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宜进行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在陈述和申辩提交期限届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就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宜形成审核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若公司股票被深交所决定终止上市,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6.1、9.6.2、9.6.10条之规定,自深交所公告对公司股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的次一交易日复牌并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退市整理期间,公司的证券代码不变,股票简称后冠以退标识,退市整理股票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为十五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股票原则上不停牌。如公司因特殊原因向深交所申请股票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退市整理期,且停牌天数累计不得超过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于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1.16条之规定,公司将在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及时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公司股票摘牌之日起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转入全国股转公司代为管理的退市板块挂牌转让。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在上述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司提示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相关公告并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9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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